公司規定離職要提前月打辭職報告,如果沒到時間就走那就沒工資,合法麼

時間 2021-06-05 09:17:57

1樓:憶如琳琅

公司規定離職要提前乙個月打辭職報告是合法的,申請辭職沒滿乙個月就離職不給工資是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正式職工離職的話,要提前乙個月書面申請辭職,但是也不是強制要求。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剋扣你工資的話,是不合法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

根據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自己提前乙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在自己沒有錯誤的情況下,扣發工資是有經濟補償的。

3樓:baby赫赫嘎嘎

一般都是這麼做的,要看你們是否在合同中約定過。

我現在著急辭職走,老闆說得提前乙個月打辭職報告,如果現在走就拿不到工資,問各位我能拿到工資嗎?

4樓:葉赫那拉聞多

我現在著急辭職走,老闆說得提前乙個月打辭職報告,如果現在走就拿不到工資,問各位我能拿到工資嗎?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你如沒有提前30日提出書面或試用期3日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為勞動法專家解釋。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看你的勞動合同上是這麼寫的。公司是否與你簽訂了勞動合同。

第二、因為你工作了2個月。所以,公司聘用你的時候是否說明了有幾個月的試用期。如果試用期是3個月,那說明你現在還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離職,只需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公司可以了。工資是你應得的勞動報酬,公司無權扣下。

第三、如果說已過試用期,那就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但是工資公司是得給的,只是公司會說造成他們的損失,會需要賠償,要看你的合同上是否牽扯到違約金。

第四、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就是公司違反了勞動法。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自己籤的合同上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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