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僱傭一位男性退休人員,在收發室工作,突發腦溢血死亡,單位有責任嗎

時間 2021-07-24 18:12:15

1樓:廣州市王律師

如果是在工作崗位上死亡或者經搶救48小時內死亡,應是工傷,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2樓:

有,可能按照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

3樓:匿名使用者

是意外死亡,當然單位要負責一些不算太大的責任了,應該沒有多大的責任了

4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在工作中發病,單位要負責的,多少的問題而已

5樓:政法大學塗海濤

工傷,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1 該情況屬於僱傭關係中僱員因工死亡後單位的責任承擔問題。顯然和人身損害不相關,後者往往還涉及刑事責任的承擔。

2 這種情況,通常是在協商的情形下解決,99%都是這樣,維護社會穩定成本最低。

3 僱主要承擔其產生的醫療費用,死亡的喪葬費用和其他的相關補償,10到20萬之間應該能解決。當然還要看地區而定。通常是10多萬能解決。

4 重新審查下你單位所購買的保險中是否有對僱員進行保險的,或許能減輕損失。

以後不要再僱傭高齡老人了!

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單位有什麼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係不構成勞動關係,再就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2、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其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符合民事僱傭關係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8樓:青島泓誠崔先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是適用於沒有退休人員,雙方具有勞動關係的人員。

而且退休人員不適用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他已經退休,屬於勞務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按《民法通則》處理。

他的賠償可以按照當時雙方協議的約定賠償。企業可以出一部分親屬慰問金。

所以各用人單位和各位勞動者,退休返聘人員的僱傭,請雙方在僱傭第一時間雙方簽訂《勞務協議》,其內容約定好被僱傭者的權益,僱傭單位的責任,一定要劃分明確。避免雙方不必要的損失。

我單位(個體工商戶)僱用了一名61歲員工在單位突然腦出血48小時後死亡的!單位應付什麼責任?賠償多少...

9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係個體工商戶,僱傭的工人在單位突發腦溢血48小時內死亡,你應當給予一定的補助,便不承擔賠償的義務。

具體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到法院訴訟解決。

員工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僱主需要賠償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看bai你們的工作環境和du工作內容是否和腦zhi淤血有直接或間接的關dao系。

這是責任判定回的基礎。但是答你不簽訂用工合同這項,或是對參加危險的工作員工未能提供保險及福利的情況,你是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

如果是朋友,問題不出在工作本身,我勸你和他家人私下調解,到了法庭上你是一定脫不開干係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48小時內死亡的就是工傷,超過了就不是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工傷,但只是付喪葬費及他的十三個月的工資

13樓:水芹翟元洲

工傷,沒簽合同就是沒買保險了,賠吧,48小時以內不行還是屬於工傷

14樓:端泰釁青旋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回答如下,供參考:

1.你提的是有關僱員在工作期間因自身疾病受到傷害責任承擔的問題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僱員在48小時內死亡,你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待遇,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傷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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