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工資怎麼算,辭職時工資怎麼算?

時間 2021-07-23 23:35:33

1樓:

最終解釋權還是人家所有,長期工和短期工工資確實會有不一樣,這你的看他在你工作前有沒有告訴你,如果沒有告訴你的話你是可以要求他按13小時結賬的

2樓:

根據公司要求時間,提前告知辭職··以便公司及時招聘新人來接替你··

在辭職時,根據公司實際公司結算日··比如:公司25號結算 次月5號發工資··· 你是次月1號正式離職··那麼5號發的工資是上個月25號之前的工資,在下個月5號的時候再發你25到次月1號的6天工資!

3樓:河北東聖吊索具製造

辭職工資需要根據每個公司的人事制度及財務制度來確定發放時間和發放標準,具體薪資與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有很大關係,,有的公司比較正規,會額外多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計算方法是按照每個月30天來計算,一般在提交辭職報告後的一個月內,下次公司發放工資時結算你的工資。

4樓:

辭職工資按照正常工作日與合同約定的結算即可。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辭職工資按照正常工作日與合同約定的結算即可。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5樓:

提前一個月辭職工資怎麼算

辭職時工資怎麼算?

6樓:華律網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新錄用勞動者時,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勞動者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也可以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給你。勞動者試用期辭職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計算。

但是如果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則該約定因違法而無效。此時,勞動者的工資應按照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算。

7樓:alison劉淑婷

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天數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其工資,其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實際出勤天數。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1.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2.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3.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4.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據具體問題型別,進行步驟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內容拓展等。

具體步驟如下:/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

參考資料

360搜尋.360搜尋[引用時間2018-3-27]

8樓:天涯銳昌

一、先看你們單位的工資架構是如何構成的。如果沒有細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其它補助等專案的話,到月底計算工資按全額工資攤到每天多少錢,然後乘上實際上班天數就為你的工資;如果是分了上述專案的話,則是拿基本工資來攤分,乘上你的實際上班天數加上其它工資和補助為你離職工資。

二、看合同約定。因為個人的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有可能你拿不到前面的工資反會對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要進行賠償。如果是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條款規定,你和單位協商後不能達成協議,你以此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單按整月的工資發給你,而且還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給你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有關勞動管理條理規定,只要存在勞動關係,就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書上也明確說明要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障”。這裡談到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障”就包含了社會五項保險。

單位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你可以提出要求他們做補繳或補償。

9樓:

提前一個月辭職工資怎麼算

10樓:愈柏褚博

這要看公司規定及你的假期,如果寫完辭職報告就不到公司上班,原則上是沒有工資的。如果你是在希望離職的時間後不上班,那公司應該發放你上班的工資。

11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辭職工資依據你離職前實際出勤天數發放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存在剋扣拖欠工資的情形,若公司存在未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可向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你應該提前30天打辭職報告給你單位的人事部門,經協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法規定單位應幫你繳納社保。工資應該計算到你實際辭職的日期。

13樓:教和授

你的工資是先做後拿工資,你18日的工資已拿了,現在辭職,就是算18日之後的工資即可,有一天算一天。

1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最後1個月工資按照出勤天數計算。

月實際工資=月工資÷21.75×出勤天數(當月有法定節假日的,法定節假日算出勤)

如果存在加班的,可以單獨要求支付加班費。

一、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比勞動監察靠譜;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辭職之後工資怎麼結算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首先你要明白,工資和獎金的性質,工資是老闆給員工每個月必須發的待遇部分,而獎金就是屬於額外的獎勵,老闆是可發可不發的。如果你做的好,老闆給獎金也是正常的,數字也是由老闆自己定的。

你遞交辭職申請之後並沒有立即離職,而是到現在還在工作,你還是公司員工,也就是說工資是沒有問題的。而至於獎金部分,就看老闆如何決定了。不過我想老闆應該正常給你發放的,你也不要道聽途說。

週末加班不管你是否遞交辭職申請,公司都要發加班費的。而且應該是平均日工資的雙倍的,不可能不算工資的。

如果老闆不給你發獎金,那你也知道找他說說情了,獎金部分法律幫不了你。不過週末加班部分如果老闆不給你發加班費的話,你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讓勞動監察大隊的執法人員幫你仲裁,要回你應得的勞務報酬。

希望可以幫到你!good luck !

16樓:

提前一個月辭職工資怎麼算

17樓:安靜的女漢子

辭職之後用人單位應該一次性結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8樓:宋沈劇文惠

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信就可以,到期後即可離開,未領取的工資應該發給你,你還可要求單位支付你加班工資和被不合理扣罰款項,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權

19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上是一個月以後就可以結算工資了,這個你要和領導溝通,要不和人資的說說,實在不行那就仲裁,一般情況下還是會按實際發放工資的。

20樓:李靈敏

一般是一個月就給你了,我的就是這樣的,辭職後一個月直接打你的工資卡里的。具體還是問問自己的公司吧,應該有這塊的制度,問下你們部門結算工資的人員,看怎麼給你

關於辭職當月工資情況怎麼算的?

21樓:我是一個麻瓜啊

正常情況下應該按照21.75天/月 來計算你每天的工資,或者上班天數比較少的,可以按照實際上班天數 / 應上班天數來計算,直接按照30天來計算肯定不對,是違法的。

勞動者辭職最後1個月工資按實際出勤天數來計算。計算公式為:月工資÷21.75×出勤天數。

用你的底薪除以21.75,乘以你正常出勤的天數。如果這你正常出勤的裡面,超過8小時的話,加班時你小時的1.5倍計算。

22樓:

1.應扣除雙休日。

2.當月應得工資=當月日工資×應發薪天數(含有薪假期)

3.當月日工資=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包括各種補貼,但不含獎金、加班費)÷當月應出勤天數(含有薪假期)。

4.應發薪天數是指當月實際天數(如31日、30日等)扣除週休息日(如雙休日)和缺勤日(請事假或者曠工)的天數。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3樓:老闆微課堂

員工自動離職,當月工資能不能不發

24樓:匿名使用者

進公司不滿一個月按30天,離職不滿按22天。但具體規定參加各公司檔案。

25樓:最年輕的老男人

我是手打字 必須 選我 最佳 公司違反勞動法 應該用你的底薪 除以 21.75天 再乘以你上班的天數 絕對是正確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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