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和曠工辭退的工資分別怎麼算,曠工被辭退和主動辭職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4-20 15:25:07

1樓:94陳偉華

如果你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同時仍然在這30日繼續上班,那麼工資結算至勞動合同解除前一日(就是這30日的工資仍然發放);如果你提出辭職申請後直接不來上班,那麼因為這30日未上班,那麼按照缺勤處理,這30日的工資用人單位可以不發放。

如果你未提出辭職申請,而只是單方面缺勤不上班,則屬於曠工。

2樓:最美好的自己

工資去**拿????

曠工被辭退和主動辭職有什麼區別

3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4樓:禪心布衣

1. 辭職和辭退行為主體不同。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

因此,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在通過法定程式來解除職工與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係時考慮到實際事由是必要的。然而,通過哪一種解除職工和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係,第一前提條件就是職工和單位誰是行為主體。

2. 辭職和辭退和政策支援和政策約束不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在賦於(或承認)職工和單位以辭職和辭退的權力這些規定對辭職辭退的作用概括為政策支援和\政策約束兩類。

所謂政策支援,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對辭職辭退行為的成立給以支援;政策約束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使辭職辭退行為不能成立或對其在立附加條件。比較起來看,辭退的政策支援和政策約束都十分明確,並且辭職的政策支援比辭退的政策支援大得多,辭職的政策約束比辭退的政策約束小得多。也就是說,辭職成立的事由是很廣泛的,辭退成立的事由則是相當有限的。

3. 辭職和辭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辭職和辭退雖然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處方的含義,但辭職和辭退能夠成立所依據的事由在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

以目前的政策法規來看,辭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絕大部分是屬於職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辭職卻不是這樣。所以,人們、社會和單位以辭職人員和辭退人員的看法是不一樣的,往往認為被辭退是不光彩的。

4. 辭職和辭退的程式不同。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

根據現行檔案中對相關程式的規定,如果單位及有關機構有意拖延,因職工辭職而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可距職工最初提出辭職申請六個月之久。而因辭退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也只能是在單位向被辭退職工簽發"辭退證明書" 後15日之內。實際情況中,有極少數單位或辦事人員就是利用這種程式上的不同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阻撓職工的合理辭職。

5. 辭退和辭職涉及的經濟償付不同。做為被辭退者一定時間內的生活保障和其在本單位工作的補償,單位需按有關政策的規定向被辭退職工支付法定數額的辭退費。

而辭職職工不需向單位償付任何費用(培訓費除外)。在培訓費方面,辭職人員需按規定向單位償付自已使用過的培訓費,對於辭退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還可以看出,辭職辭退時,在照顧單位和職工個人兩方的正當權益方面,國家政策是向個人傾斜的。

這在由計畫經濟體制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是必要的。

5樓:凰竟我凹絛誑

這兩者的區別很大:曠工被辭退——因為不遵守公司上班制度,曠工達到一定日期,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被辭退【工作態度不好,被趕出來】 自己寫辭職報告——自己離開公司,遵守公司規範 從再回到公司去工作的可能性來說,自己寫辭職報告的可能重新回到公司去工作,但是曠工被辭退的幾乎不可能回公司工作

交辭職報告後曠工怎麼算 100

6樓:西門吃拉麵

依照你說的情況,你是屬於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是指不請假且未經書面申請向用人單位辭職,自動離開工作崗位超過用人單位規定的期限。

至於離職證明,你還是可以去原公司要求給你開的,就看他怎麼給你寫了,是寫主動辭職還是單位解聘你,如果是寫後者,可能會對於你之後的新工作有一些影響。

7樓:卡門kamen之歌

曠工的行為,即單位工作人員違反工作制度,不請假而缺勤的行為。曠工被很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列為嚴重違紀行為,單位可以據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而且曠工被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列為嚴重違紀行為,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這樣的話曠工,是算被開除。

如果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沒有員工手冊規定曠工幾天是嚴重違反單位制度,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效。這樣的話曠工離職後,是算離職的,可以開出這個離職證明。對去新公司沒有影響。

8樓:遠航的帆船兒

遞交辭職報告後,用人單位未同意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曠工導致用人單位以制定的規章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但用人單位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如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曠工為由拒絕出具,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的證件的,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退還。

向勞動監察投訴需要以下材料

1、投訴人身份證

2、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考勤記錄

7、其他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

9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你是正式合同工需提前乙個月向公司提交辭職證明,所以公司要求你上乙個月班是合理的,中途你如果超過3天未去公司上班屬於自動離職,公司將不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批不批你辭職是他的事,如果到你交辭職新乙個月了還不給你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公司是屬於違法的,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我以前辭職公司也是這樣我用了下面2條到時間也沒給我出具相關手續,最後也是到勞動監察大隊解決的。希望可以幫助到你,望採納!!!

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乙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給你乙個最好的辦法就是:

你到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去

反映你的真實的情況。

問問他們該怎麼辦

我們答的再好 ,

也許不一定管用。

因為我們沒有勞動部門回答的有權威(假如勞動法規修改了,我們不一定知道)

所以他們的回答是最好的辦法

解決問題也是他們。

別再拖時間了,

明天星期一就去。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乙個公司上班,工作是計件工,多勞多得,在2023年,8月15號就停產了,我們員工就沒事做了,就一直代工,我就2023年8月28號辭工了,9月後打曠工,要扣我1200塊錢工資。我該怎麼辦

12樓:dora的春天

一般是不行的,這樣不好給你辦理社保,建議你最好和公司協商解決,要不然會影響到你在新公司的發展的,江淮人才網的求職互助裡有不少網友吃這樣的虧的。

辭職和曠工後被開除有區別嗎?

13樓:

辭職和曠工後被開除當然有區別。

根據《社會保險法》, 主動辭職是沒有失業保險的,但被開除是有失業保險的。

可如果曠工後被開除,若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會有記錄,對你找工作有不利影響。

《社會保險法》 :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辭職: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開除:

開除,指除名;解職;將成員除名等。

14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和曠工後被開除是有區別的,它們之間的行為主體不同。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

因此,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開出。

在通過法定程式來解除職工與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係時考慮到實際事由是必要的。然而,通過哪一種解除職工和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係,第一前提條件就是職工和單位誰是行為主體。

根據《社會保險法》, 主動辭職是沒有失業保險的,但被開除是有失業保險的。

可如果曠工後被開除,若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會有記錄,對你找工作有不利影響。

《社會保險法》 :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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