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手續和流程是什麼樣的,辭職的流程和步驟是什麼

時間 2021-07-02 20:08:49

1樓:

辭職手續和流程內容介紹:

1、如果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待部門領導簽字見然後交給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公司相關規定的人事簽字後(大型公司辭職人員因職務不同,批准離職領導職務級別不同),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員工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此程式在大型公司適用,另需要到財務部門領導簽字確認有無借款未有處理。

4、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核算其個人工資,在雙方約定的時間範圍內發放其個工所有工資。

5、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另建議讓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6,勞動合同到期的,則不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的。試用期員工,一般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2樓:弘巨集茂

一、寫上辭職理由;二。企業在一個月內必須做出答覆,一個月後不批准的,視為同意辭職;在一月內屁也不批准辭職的,本人離崗走人的,視為自動離職。三、辦理辭職後要帶著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辭職的流程和步驟是什麼

3樓:

如果手頭沒有活,而且戶口、檔案、資料、公積金都沒有在公司的情況下,建議直接提交辭職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步驟:

第一步寫辭職信

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也可以再加上一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推薦合適的**人等內容,但措辭和語氣一定不能過激,以免白紙黑字上留下對你不利的“案底”

第二步和主管詳談

這是離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離職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批准和支援,關鍵還得看這一步。在和主管詳談之前,必須準備好離職的充分理由。如果你平時的工作表現還不錯,或者是公司的骨幹力量,那麼在談話中主管很可能會挽留你,而你必須用得體的語言去應對,想方設法表明你的立場,並堅持自己的初衷。

切忌不辭而別,那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會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

第三步交接工作

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並徵得同意之後,就應該開始著手交接工作。在公司還沒找到合適的接替者的時候,你應該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站好最後一班崗。而即使在接替你的人來了之後,你仍必須將手頭的工作交接完畢才能離開公司,以盡到自己的最後一份責任。

第四步人事手續

決定離職之後,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說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並將你的檔案轉出。另外還有你的養老關係和房屋公積金等等也需要一併轉移。假如你已經找到了新單位,那麼只要將原有的勞動關係轉到新單位即可,假如你是待業或者出國等等,那麼就必須諮詢有關部門後妥善處理,以免將來你需要用到這些關係的時候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五步按正常途徑來,走的時候要開離職證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時候要看你的離職證明的

第六步在辭職前,你就應當做一個有心人,平日就做好業務知識管理。將每項業務的程式與必要技能,都用文字記錄下來,儲存在檔案或電腦裡,這樣離職時才可以移轉出去。這種做法不但有利於接替者,對你也有好處。

任何業務或經驗,若不能夠加以整理、記錄,很難轉化成個人財富。這種積累是可以重複使用的,更是在公司內持續升遷,或取得外界機會的必備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書的寫法

1、標題 在第一行中間寫“辭職書”三個字,或寫“辭去×××工作”等字樣

2、稱謂 在第二行頂格寫任職單位負責人姓名

3、正文 寫明辭職的原因,辭去什麼職務,什麼工作

4、結語 在正文後面寫表示歉意的語句

5、署名、日期 在正文右下方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在署名下面寫具體的年、月、日

辭職書注意

1、理由要充分、可信。寫辭職書,一定要充分考慮辭職的理由是否充分、可信。因為只有理由充分、可信,才能得到批准。但陳述理由的文字應扼要,不必

2、措辭要委婉、懇切。用委婉、懇切的言詞來表明辭職的誠意

4樓:馬克龍龍

首先公司的規定辭職期是多久你必須瞭解,一般公司的普通員工的辭職期是1一2個月,主管是3個月以上,其次是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然後等公司審批,批准後公司會通知你離職的時間。到時就可以離職了。

5樓:康千亦

我已經找到一家新的公司了,現在是年底,新公司叫我年後上班 但是原來的公司我還沒辭職,是年前交辭職報告好?還是年後再交呢? 我和公司簽了3年的合同,現在還差半年 我的戶口,檔案,資料,公積金,都沒有在公司,我現在手頭沒活,我交了辭職報告就走沒關係吧?

6樓:

提前告知主管要辭職,離職當天直接去找人事就好了,她會給你安排離職手續。

7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法,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一個月後就可以走,你要是年後要上班,現在就要交了,不然不合法律,公司也不同意。

8樓:以我之名

提前一個月交辭職報告,主管領導簽字,送人力資源部,等待批覆。

一個月後打包走人。

9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好!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員工辭職首先應該遞交辭職申請,待公司批准後即可離開。如果你打算另謀高就,那麼還是請你年前遞交,因為等待獲批離開,按照有關規定有一個月。

否則,自己即為違約。雖然是人才流動的年代,但是還是講究誠信為好,這是做人的基本準則。祝你快樂!

10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先交,正常情況下得提前一個月,如果你老總同意的話也可以馬上走人,建議還是提前交了,如果馬上可以走也可以多放幾天年假。哈哈

11樓:匿名使用者

檔案等資料在公司的話就比較麻煩,要去總公司勞資提資料還要老總等人簽字等等,但是你的資料什麼都不在公司的話。直接交辭職信,走人沒事的,這樣的話沒有任何關係的,但是走最好還是提前打招呼,這樣對你和你原來的公司都比較好。 一般是提前一個月。

那你這樣和不是提前請假不是沒任何區別嗎。

12樓:夭躍

如果你不考慮到年底的分紅啊,發東西呀,那年前辭職和年後辭職有什麼區別呢?你可以先寫一份辭職報告,然後和自己的主管,或人事部主管說明自己要辭職,再遞交辭職報告,並可以問他們需要辦理什麼交接手續,這樣你就可以辦理手續了。也給他們一些緩衝。

如果你想地了辭職就走,那也要做一下簡單的交接。和他們說明你想交接完就離開。

還有一個辦法就是請假,說家裡有事什麼的就請假,請兩三月假,等到了假期快結束時再請假,一直請假。時間長了就和公司說,我家裡實在有事,老請假也不是事,乾脆我走吧。這樣就可以直接走了。

請問公司辭職的程式一般是如何的?

13樓:陳先生

1、應提前30天提出辭職,30天中包括法定休息日,請假肯定要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

2、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也可以再加上一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推薦合適的**人等內容,但措辭和語氣一定不能過激,以免白紙黑字上留下對你不利的“案底”。

4、辭職具體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勞動者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可能要按離職單,找各部門經理簽字同意。

(4)工作交接後,公司人事部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工資。

5、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 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2)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3)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 ,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

(4)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 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並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5)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6)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6、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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