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那點事,辭職和自離的區別是什麼?

時間 2022-04-25 18:30:07

1樓:天堂幻靈

辭職這個問題,合同法規已經規定了必須提前30天,先回答為什麼要提前30天,這一點是為公司考慮的,因為三十天需完成以下幾項任務:1、辭職人員對現有無法交接的任務進行掃尾;2、用人單位尋找替代人選;3、人員工作交接;4、如果公司需要審計的,這段時間可以完成審計工作。同樣公司解雇員工要不要提前通知也要分情況,如果是嚴重過錯或個別特殊情況的,可以不提前,其他都需要提前通知。

公司是沒有權利不同意員工辭職的,其實說句實在的,你不同意,他在那邊怠工,對公司來說也是個資源浪費和時間浪費。但是很多時候,員工辭職提前三十天只是規定,執行相對較難,只要將該處理的事情處理,就可以走了,也沒十分必要一定要三十天。

2樓:工十四郎

勞動合同的簽訂基本上是這樣的。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是讓公司有30天的時間去招聘替代人,並進行工作交接。

合同到期之後,可以跟員工講不續約。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就解聘員工的話,要對員工進行賠償。

公司沒有權利不同意員工辭職,這是勞務自由的乙個體現。勞動法是保護弱勢群體的。

3樓:幸運王俊

公司也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職工,否則補償壹月工資!公司無權利不同意職工辭職,勞動法規定!!

4樓:最暖的光

提前30天辭職是為了公司能夠有時間招人來代替你現在的崗位,如果是個新人 你除了交接之外那樣還有時間再指導下新人。

辭職和自離的區別是什麼?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概念區分。

1、辭職和自離,屬於平時我們的口語,非法律詞彙。

2、根據一般的常識,辭職是指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包括合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包括離職未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3、勞動者正常情況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而勞動者不辭而別,就屬於所謂的自離。

二、法律後果

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那離職行為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該勞動者工資。不過,如果該勞動者違法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例如招聘產生的費用.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該勞動者承擔違法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沒造成損失的,工資應該都支付。是否造成了損失,也是單位來進行舉證。

而勞動者正常提出辭職的,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招聘到新員工,無論是否因為該勞動者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均不需要承擔損失。用人單位也不得剋扣工資。

6樓:龍貓的那朵花

1、辭職,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合同期未滿,一般由勞動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請,用工方同意後,視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工方要給付勞動方應得的勞動報酬及其它權益。

2、自離,是勞動方未與用工方協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僅不能得到應得的勞動報酬,還有可能遭用工方追訴違約損失。

1、辭職步驟1)寫辭職信;

2)和主管詳談;

3)交接工作;

4)人事手續;

5)開離職證明。

2、規定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616宋小蟲

主動辭職

辭職是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用人單位無過錯的「預告辭職」和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即時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預告辭職」需提前書面通知公司,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

被動辭退

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於勞動者存在過錯,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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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和離職和自離的結果相同,但性質有些不同。辭職屬於勞動者主動離開

單位的行動。而離職只是離開單位,但並不一定誰是主動。離職與辭職沒有本質的區別,從以前的規定看,一般是指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幹部由於某些個人原因,不能繼續在用人單位供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要求,經批准後可辦理離職手續,享受一次性的離職費待遇,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

當然,有的也不發離職待遇。例如:歸僑、僑眷職工因私獲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離職手續,並按規定發給一次性的離職補助費。

工齡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工齡10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滿1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標準工資,但離職補助費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24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而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職工要求離職另謀職業問題的覆函》([80]勞險便字66號)規定,凡要求離職在城鎮另謀職業的職工,經批准離職後,不發離職待遇。辭職的職工,在2023年4月9日發布《全國整頓企業勞動組織工作座談會紀要》(勞人計[1983]12號)之前,是沒有辭職生活補助費待遇的,此後的辭職費標準也低於離職費標準,即:

家居城鎮的職工,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工資;回農村的,工齡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1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這種辭職費也僅適用於原來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按《勞動法》的規定執行。

雖然從最初的規定看,離職是對幹部而言,辭職是對工人而言,但從後來的規定看,界限越來越模糊。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這兩種政策規定運用的越來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職工仍需適用這兩種政策。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很多單位的規章制度上有類似於這樣的條款:「如果每月遲到5次以上自動離職」。這個「自動離職」其實在性質上就是被單位開除了,但這樣的說法顯得並不像「開除」那樣絕情,而是你明知故犯,自動離職。

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那些跟同事關係不好的,最後是不是都辭職走人了

9樓:

職場關係,分為好多種,也區分什麼公司,什麼地方:

如果是大城市,大公司,人員流動性比較大,搞不好同事關係也沒關係,做自己的工作,拿自己的工資,只要你不嫌棄別人背後說你。

如果是大城市,事業單位,大家都懂吧,人員流動相對小(和普通公司對比),這樣同事關係不好,那背後指指點點的人越傳越多,看你自己心理承受能力。

如果是小地方,事業單位,那你現在就可以走了,你這樣是幹不下去的,沒公升職機會,除非自己懶得換,就想清閒點,繼續待在那也可以,混日子唄。

如果是小地方,大公司也好小公司也好,人員流動相對發城市小得多,換工作不好換,工資越換越低,大家都不願意動,盡量搞好同事關係吧,省的自己工作難受。

我不知道你工作是什麼性質的,不需要和別的同時溝通?不需要找同事簽字蓋章什麼的?乙個公司上班,就算你不喜歡別人,也盡量做到不要當面反感人家,不喜歡那就工作之外和他不要有交集就行了,工作中該怎麼樣還是要怎麼樣,不然你的工作流程還怎麼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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