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後,單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可不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時間 2021-05-04 17:46:28

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是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該條法律強調的「用工之日起」, 這個用工之日是指勞動關係建立之日,既然是勞動關係建立之日,應該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並沒有明確地將續簽勞動合同問題包含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上述解釋與規定明確了這樣一種法律關係:

即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既然是「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理所當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情形,也就不能主張支付「雙倍工資」了。

當然,若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續簽勞動合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2樓:12333即時通

標準的回答是這樣的:

如果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單位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員工的原因,以及客觀的原因造成單位無法續簽的話,那麼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後的乙個月後的次日,直到續簽前的前一天為止,這段時間是雙倍工資,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

前提是你還在繼續在這個單位正常上班。

回答不能得到雙倍賠償的,您可能曲解了立法的精神。

按照這樣的回答,用人單位只需和新進的勞動者簽訂1個月的超短合同,然後就順利的逃避了應訂未訂的責任了。

實踐證明(上海的仲裁)只要證據確鑿,就支援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

本人實際操作過。

3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未續簽勞動合同,可能得到「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樓:法律人趙哥

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沒有續簽卻繼續工作,是否能夠申請雙倍工資?

6樓:同有律師

不能主張雙倍工資,但能主張經濟補償金。

7樓:千夜曦影

可以的。只要合同期滿後,你繼續在單位工作,單位沒表示異議但沒和你續簽合同,你可以自未簽訂合同的次月開始要求2倍工資。若單位不支付,你可以申請仲裁或投訴或找工會調解。

若單位不打算繼續用你了,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具體還有許多情況,若是你想詳細些了解,告訴我一下具體情況,如你之前在該單位連續工作的幾年,單位沒續簽的原因是什麼等

勞動合同正好在休產假期間到期了,單位沒有續簽可以要求單位付雙倍工資嗎?

8樓:炫酷小汙桃

勞動合同正好在休產假期間到期,單位沒有續簽的,不能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賠償。

存在該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即勞動合同自動延續至產期結束之日,並不存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不符合二倍工資賠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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