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們,工傷發生在勞動合同期,有工傷認定書,有連續的醫療依賴6年,還要去勞動仲裁申請存在勞動關係嗎

時間 2022-01-07 03:50:07

1樓:劉朋律師

不需要了,工傷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書,已經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3樓:實驗室家服務

第一,你的訴求沒看出來是要做什麼?是需要公司賠償嗎?

第二,你在合同期內發生了工傷,是上班期間發生的工傷還是不在工作範圍內發生的工傷?

有勞動合同,就不用證明什麼存不存在勞動關係,但是有一種情況就是你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來上班,公司沒有發給你工資等,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你的勞動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你有勞動合同,還需要你提供收入證明,也就是公司每月發你的工資條,或是銀行流水證明,或是公司簽到證明等。證明你在公司上班,並在公司發生的工傷。如果沒有你就去仲裁委提起仲裁,讓單位拿出你不在公司上班或是不在公司發生的工傷證據。

有合同就好辦,但是沒有收入證明,沒法證明你是否在公司期間發生的工傷。還有賠償的金額界定,沒有收入證明只能按照當地的平均最低工資賠償。如果公司給你上了社保,也可以列印出來作為證明。

賠償金額需要你的收入證明來說,另外如果是在工作範圍內發生的工傷,公司不能給你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你的勞動合同是終身有效的,如果公司給你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賠償的,賠償金額勞動法和地方法律有規定。另外就是工傷的賠償,工傷的賠償是按照你的傷殘等級劃分來進行賠償的,需要勞動部門出具的傷殘鑑定。

現在工傷等級鑑定都是按面積計算等級為標準的嗎?

4樓:匿名使用者

面積只是其中一種,肯定是多方面的,樓上這哥們回答得很詳細,雖然我沒看完

5樓:

現在工傷鑑定是分等級的,不按面積算,是按傷的嚴重程度算,分十級,數越小級別越高。

有人單位拖欠工資應該去法院訴訟還是去勞動仲裁啊?

6樓:有志者x事竟成

定義闡述

所謂勞動仲裁,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情況下,通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定紛止爭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

與通常意義上依賴於當事人約定、通過民間實體(仲裁庭)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勞動仲裁概念上更接近於行政仲裁,相關程式亦有專門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相關規定予以規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勞動仲裁並不是與調解、協商並列的救濟手段,而是在調解、協商無法解決問題情況下的後續手段,這一點第五條用乙個 後字表述得很明確)。

其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勞動仲裁中當事人的主體要求,更具體地說,《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雙方的主體關係分為五種: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

(三)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

(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

其中第一種為滿足勞動仲裁適用條件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勞動關係,後四種為應當適用人事仲裁的人事關係。

(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二條)-

同時,並非所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爭議均為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特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相關事項引發的爭議,更具體地說,大致可分為以下五種:

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拖欠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樓:大蝸牛與小烏龜

如果單位拖欠工資首先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保障所(幾乎每個區縣都會有)去進行立案,相對來說處理時間較快,他們也有執法權。如果這個處理不了,那就去勞動部門仲裁。工資的數額不是特別大,幾十萬的話打官司一是撕破臉了,二是時間周期長,作為員工來說耗不起。

9樓:窮華記

你要明白這是違反勞動法行為,那麼你可以通過仲裁、起訴等方法解決問題。工資是否按時發放直接關係到員工個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必須按時足額發放,切實維護員工的這一基本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納入對本級人民**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範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你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由於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該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10樓: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可先和單位協議,協商不成,可走以下法律程式: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

根據根據勞動法規定: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1樓:影視鷹瞳

勞動糾紛有乙個勞動仲裁前置程式,也就是勞動糾紛必須先進行仲裁,只能對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去法院起訴。實務中有的用人單位因經濟困難,出現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況,實在發不出工資的,用人單位或者單位老闆就以欠條的形式,記載拖欠勞動者多少工資以及支付期限等等內容,後來用人單位未按期支付拖欠工資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想索要工資的,是按正常程式先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未果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直接去勞動局就好了,不用去法院,去勞動局告他老闆就害怕了,工資會想辦法發給你們的,如果有的老闆違法辦事告他的話要罰款的,所以做老闆的就怕員工去勞動局告他,所以你可以去勞動局告他不用怕他對吧,誰跟有人單位拖欠工資應該去法院訴訟還是去勞動仲裁啊?

應該是。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如果事實清楚,有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仲裁委員會會及時給予解決!

勞動仲裁的程式較快解決的又及時。但對於不執行勞動仲裁結論,就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錢過不去呀。

12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根據這個條文的意思,對於用從單位拖欠的工資,如果已經寫了欠條的,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不需要勞動仲裁前置程式。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工資並寫有欠條,勞動者直接向法院起訴,個人認為也有嚴格的限制條件:一是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的,因為用人單位認可工資的數額,此時勞動糾紛轉化為普通的合同糾紛;二、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的其他爭議,也就是只要求欠條上拖欠的工資,沒有勞動關係產生的其它訴訟請求。只有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13樓:我是悅小胖兒呀

老闆拖欠工資,是去仲裁還是去勞動監察部舉報效率高,這個要區別對待。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後,單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可不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不能主張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是規定了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該條法律強調的 用工之日起 這個用工之日是指勞動關係建立之日,既然是勞動關係建立之日,應該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並沒有明確地將續簽勞動合同問題包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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