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2款是什麼

時間 2022-03-21 17:45:11

1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2款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2款屬於第六章:證據下的一條,其全部內容如下: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六條 收到證據後處理程式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影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 法院調取證據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質證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第六十九條 公證事實

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七十條 最佳證據規則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一條 視聽資料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二條 證人條件、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條 證人出庭作證費用承擔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第七十五條 當事人陳述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第七十六條 鑑定程式啟動方式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權利及鑑定意見形式

鑑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鑑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制度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程式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十一條 證據保全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2樓:醉意撩人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沒有第二款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3樓:匿名使用者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是啥子?

4樓:七台河李陽平

第二百條 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由於除權判決只是根據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早熟權利這一事實,對票據權利人作出的一種推定,即推定票據的權利人就是公示催告的申請人。這種推定可能與事實並不相符,該票據的真正持有人可能並不是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只是由於某種原因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間內申請權利。

利害關係人另行起訴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其在判決前沒有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如果已經申報過權利,只是被依法駁回的,則該關係人不得另行起訴;二是必須有正當的理由;三是必須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起訴;四是必須向作出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五是必須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請人為被告起訴。

【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5、23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是什麼?

5樓:人人哦哦哦課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是關於判決與調解關係的規定。概括為當調則調,當專判則判

民事訴訟法第一屬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6樓:匿名使用者

《bai民事訴訟法》第一du百四十二條是關於判決與調解zhi關dao系的規定,概括專為」當調則調,當判則判。」

屬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四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8樓:法律實務研究

《民事訴訟法》copy第一百四十二條是關於判決與調解關係的規定。概括為」當調則調,當判則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戚廣利 第二百四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 無國籍人 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 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一款(六)項的規定是

竹笙寶寶小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 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 人的 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本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是關於放棄訴訟的規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 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