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一款(六)項的規定是

時間 2021-09-03 05:12:27

1樓:竹笙寶寶小臺

《 民事訴訟法 》 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六)項的規定是: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本條約定的中止事項,除了上述明確的五項情形外,還可能有其他情況,因此約定了一個兜底條款,該情況包括了其他使案件的審理程式不能繼續進行下去,例如,由於當事人住所的臨時變動,一時不能知道其新的住所地的情況。在有關阻礙案件進行的情形沒有被排除前,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訴訟。

中止訴訟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訴訟的裁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中止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不得申請複議。中止訴訟的裁定的效力體現為:

除了已經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需要繼續執行以外,一切屬於本案訴訟程式的活動一律暫停,但已經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繼續有效。

2樓:落葉歸根

第一百三十六條【訴訟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3樓:心誠法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回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

答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4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既已立案,只要自交警通知你可向法院起訴之日至你實際起訴之日不超兩年,應當沒問題。你儘可能向法院提供被告的住所,以便本案儘快審結。如對方仍不主動履行義務,你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要你能向法院提供對方的可供執行財產,法院會依法保護你的權益的實現。

5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的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是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提問可能有誤,你問的應該是老的《民事訴訟法》1991版。

民事訴訟法1991版

第一百四十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7樓:正商觀察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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