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的區別是什麼我為了

時間 2021-07-03 01:40:13

1樓:法律實務研究

1、刑事案件的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式相對簡化的審判程式。

2、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式,是指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除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以外,均應當適用的審判程式。普通程式規定了嚴格的審判流程,有利於保障案件獲得公正處理。

3、為躲避交通處罰而交闖卡,致民警受輕微傷的,可構成妨害公務罪。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2樓:長空井空

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最大的不同就是審理過程。。

簡易程式適用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而且危害輕微的訴訟,基本就是到庭即時宣判,且控辯雙方無異議。。。

一旦有異議,那就進入普通程式。。。

也就是說簡易程式是為了節省訴訟時間和訴訟經費。。。這也就是和普通程式最大的區別

檢察院 法院說的簡易程式是什麼概念

3樓:

簡易程式是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的案件(包括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所採用的相對簡化的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

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宜用簡易程式: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的。

4樓:sky菘哥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二)(207-367)

十二、簡易程式

第二百一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時書面建議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隨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並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一十八條 對於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時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式,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擬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應當書面徵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並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後,應當適用簡易程式。

第二百一十九條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數罪,可能被宣告判處的刑罰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第二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式:

(一)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二)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的同時,告知該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送達起訴書至**審判的時間,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在**審判前,人民法院應當將**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自訴人、被告人、辯護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

通知可以用簡便方式,但應當記錄在卷。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判員宣佈**,傳被告人到庭後,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後依次宣佈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並告知各項訴訟權利。

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護。審判員可以出示、宣讀主要證據,並聽取被告人的意見。如果公訴人出庭支援公訴,在被告人陳述後,公訴人可以出示、宣讀主要證據。

經審判員准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進行辯論。

審判員在必要時,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告人作最後陳述後,人民法院一般應當當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辯護人可以不出庭,但應當在**審判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要求證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第二百二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並自行辯護。自訴人應當出示主要證據。被告人有證據出示的,審判員應當准許。

經審判員准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人進行辯論。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一)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第二百三十條 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之日起計算。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查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但是根據你所說,一審適用簡易程式的,但當事人上訴的,二審一律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式,並且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肯定會通知家人,至於會不會改判,得看一審是否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沒有差錯,才能具體判斷

6樓:劉昱律師

檢察院沒有簡易程式,法院的簡易程式是指審判過程的中只有一個法官,審理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7樓:上海律師佘豐勝

簡單地說,簡易程式就是對於一般程式而言的訴訟程式。主要是事實比較清楚或者被告人認罪。一旦發現不符合簡易程式的案件特徵,應當及時轉為一般程式。

8樓:匿名使用者

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完全認罪的,適用簡易程式,即法院不**審理,直接宣判(在押)或送交判決書(取保候審)。

法院辦理的刑事案件,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有什麼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簡易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對普通程式的簡化。這種程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

由於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範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複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

對於適用普通程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由於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援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

3.簡易程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

而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由於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以迅速、準確審結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人互相辯論,不受普通程式中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

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4.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這一期限大大短於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限期。而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是以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適用法律為前提的,其目的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使用審判力量,提高辦案效率。如果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改為適用普通程式重新審理案件。

10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在適用範圍、程式啟動、審理方式及審結期限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區別,不能用幾句話詳細說明。簡單地講,簡易程式通常適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認罪,辯護人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依法可能判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單處或者並處法家的簡單刑事案件,其審理程式簡單,方式靈活,審理期限也相對較短;而普通程式則適用案情較複雜,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被告人為盲、聾、啞人,犯罪較嚴重的刑事案件以及不適合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其必須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審理,程式較繁雜,審理期限也相對長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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