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高司法解釋第六十三條規定

時間 2022-02-12 11:40:11

1樓:淮安浙江人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是關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的規定。

一、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二、禁止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1.農民集體土地流入市場,影響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目前,暫時不能允許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否則將形成更多的閒置土地,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也將難以進行。

2.保護耕地的需要。現在鄉(鎮)村幹部對將耕地變為建設用地,搞房地產的積極性很高,如不加以嚴格控制,將會又有大量耕地變為建設用地,保護耕地的目標將難以實現。

集體土地以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農業用途是允許的。但必須保護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的利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土地使用合同或承包經營合同的規定執行。

三、破產、兼併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實際上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

但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企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已可以作為企業的資產,破產、兼併時對企業的資產處置應當包括土地使用權。但有兩點要說明:

1.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企業破產後只能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

2.必須是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並隨廠房等一同轉移的,如果是農用地,或土地上沒有房屋等設施的將不得轉讓。

四、明確幾個觀點:

1、集體土地,私自改變用途從事非農業用地進行使用權流轉顯然是違法的,不允許的;

2、農村土地,包括農村建設用地和農業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無論是將農業用地的使用權和建設用地的使用權進行流轉(出讓、轉讓、出租)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3、因企業破產、兼併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情形,應該是合法登記的企業,在符合土地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的破產、被兼併時,其所合法使用的集體土地必須發生流轉時的情形,而且,這種流轉必須依法進行。何謂「依法進行」,是指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將該集體的土地首先徵為國有後,方可進行企業因「破產、兼併」的土地流轉。

2樓:孫法官說法

我國《土地管理法》自2023年修正至今,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對此制定司法解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是關於農村土地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規定,至今仍然有效,應當遵守。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四十四,六十七條分別是什麼?

3樓:找法網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與第四十四條是關於建設用地的法條,第六十七條是關於監督檢查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檔案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八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樓:中顧法律網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檔案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5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檔案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並報***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乙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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