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犯了故意傷害罪兩次了,派出所不拘留,也不怎么管,他們有罪嗎求解

時間 2022-09-17 12:30:06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四、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五、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可以依法調解處理可以依法調解處理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綜上所述,派出所肯定不能一推了之,他們應當先行調查,鑑定,雙方要求和解的,還應當主持和解。不同意和解的,應當移送起訴。

2樓:張偉傑律師

如果是被害人的傷情構成輕傷的情況,依據法律規定派出所可以按照公訴程式進行偵查,也可以告知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有權同時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

派出所能拘留並且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嗎

3樓:非也先生

一、法條:《刑法》(2015)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構成分析:

行為構成: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

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

對於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專案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專案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衝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

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

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 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

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4樓:四哥有法說

1、派出所沒有刑事拘留的決定權,需要報請縣級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准。

2、**在立案、偵查期間的擬定罪名,只能說是涉嫌,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最後還要由法院判決。

法律規定:

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二、《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5樓:大明一統

派出所沒權力定罪判刑,這是法院的事,由公安取證,檢察院公訴,法原審判。如你所說屬實,估計對方與派出所的關係不錯,先將你叔行政拘留,等你們來找人調解開條件吧。行政拘留一般不超過15天,對非常特殊的,好象最長是30多天,好象是34天。

到時必須放人。如果轉為逮捕刑事拒留,那就危險了,就如前所說要公訴判刑了。

6樓:匿名使用者

1、雙方打起來,這就不算自衛了

2、派出所一旦立案偵查就有權利拘留

3、法院是要等派出所移交立案才抽手

當時他們發生衝突,打起來,這件事有沒有報警?如果沒有,可以不承認。屍體火葬了派出所也很難調查了。

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法醫鑑定為輕傷,派出所不拘留不處理,可以上訴嗎?

7樓:戚廣利

1、法醫鑑定為輕傷,已經構成犯罪;

2、派出所不拘留不處理已經構成瀆職,你可以向公安局領導反映;

3、你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在要求法院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要附帶民事賠償。

8樓:

你可提起刑事自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作出書面決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9樓:雨伴風

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自訴,如果案件事實不清法院不會受理,還要由公安局偵查。如果公安還不管先找領導,後找檢察院監督立案。

10樓:煩惱這社會

我是名計程車司機,打人者是三位乘客。我只知道其中一位打人者的家庭住址,但是不知道打人者的姓名。在打人著打完我,我立即報警。

警察只是讓我去醫院處理傷情,第二天才開始處理案情。之後讓我去做法醫鑑定。也沒對打人者做出怎麼樣的處理。

我該怎麼辦???

故意傷害罪需要立即拘留嗎

11樓:金果

對涉嫌構成犯罪的故意傷害行為,公安機關在發現後,可以立即採取拘留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  。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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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漂無痕 可以轉化的,例如a傷害了b,為了防止b受傷後被發現就把b藏到乙個偏僻的地方,放任b死亡,這種情況就是從故意傷害轉化故意殺人了。但是,法院不應該到了審判階段再轉化罪名,所以法院的威脅有點莫名其妙。當然了,雖然莫名其妙,不過這種威脅很現實也很有效,建議你們家同意提高賠償金額,這樣更符合你弟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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