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自首和準自首的區別是什么,特別自首和準自首的區別是什麼

時間 2022-09-16 14:00:05

1樓:

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2樓:法律老師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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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如下:相對於一般自首,特別自首之所以特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1)適用物件的特殊性。

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只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樓:

例如:王某和李某素來不和,一日兩人因小事發生口角,以致動手。廝打中,李某被王某打倒在地,李某後腦撞到地上的玻璃渣,流血過多死亡。

事發後,王某即自行來到鄉派出所。該所值班民警問王有什麼事,他說打架了,來報案哩。這時,值班民警見他身上有傷,誤以為他是被害人,就截住王的話頭說:

「你先去醫院治傷吧,有啥事回頭再說。」王某於是就到醫院看傷去了。不久,值班民警又接到他人報案,方知王某就是殺人**,即趕到醫院將其抓獲。

對此,有人認為,報案就是報案,和投案完全是兩碼事。報案是指向司法機關報告案件的發生,它並不包含投案所要求的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自願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的含義。上述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為均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筆者認為,每乙個詞語一般都有其固定的內涵,報案和投案確實不能互相包含,但也不能一概而論,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某些特殊環境下,報案行為還是可以視為自動投案的。一般說來,能對報案和投案做正確理解的僅止於有相當文化程度的人和懂法的人,只上過幾年小學和一字不識的文盲搞不懂二者的區別。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是文盲,他知道認罪伏法,卻不知道關乎自己命運的報案和投案的一字之差的法律後果相差那麼懸殊。

用他歸案後的供述來說,「如果知道,肯定會說投案。」對於投案自首的認定,要看其本質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而不要機械地理解運用。本案中,雖然王某說的是報案,但王某按照值班民警的話去醫院治傷,直至被抓,他如果想逃跑,是有充分的條件和時間的,但卻沒有跑。

這表明其事實上是基於其本人意志而主動歸案,自願置於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其行為完全符合自動投案的特徵,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二、自動投案中的自動 自動從字面意義理解就是非外力所驅使,靠內部力量運轉。對於自首個體而言就是由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為而非外力強行作用而投案。

自動所要強調的應該是個體的主觀心理狀態,而非客觀現實。司法解釋規定「正在投案途中的個體,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從客觀現實方面看此情況,自動投案並未完成,而是被公安機關抓獲,這在那些個體剛離開居住地、犯罪地即被抓獲的情況中表現最明顯;但從主觀方面看此情況,個體主觀上已經決定去投案,且採取了行動,哪怕是剛剛採取行動如跨出家門口,都算已經完成了思想上的自動。

對於此種主客觀不一致情況司法解釋仍認定為自首,可見對自動的要求不全在客觀而重點在主觀,即主觀上達到了並有一定行為即可認定為自首之自動。只是存在實踐中有無證據證明這一主觀內容的問題。然而自動的內容到底是什麼呢?

筆者認為是指個體主觀心理對自己境遇的認識和對自己行為後果的**。這裡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人身未受強制的自動。

它是指個體自以為自己思考的當時是安全的,對自己有利的,除非自己採取主動的投案行為才能使自己處於不利之境地的心理狀態。例如,某人在已被公安人員包圍的家中,但自己卻渾然不知,這時從客觀上講,公安人員不管其主動與否都可將其捕獲,但如其雖以為安全而主動聯絡公安機關,後出門奔向公安機關,立即被捉也已滿足了自動要求可認定為自首。二是人身受強制的自動。

它指個體雖人身已被公安機關限制如刑拘。逮捕等,但自以為自己的餘罪此時司法機關是不知道的,除非自己主動供述才能使自己自于更不利之境地的心理狀態。 實務中,對於那些並非主動、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帶有一定的被迫性,而在親友規勸、陪同下,或者由親友主動送交投案的,均應認為具有「自動性」,不能因為犯罪分子本人並不悔罪,而投案又是迫於親友的壓力所為,就否定其自動投案的性質。

由此看來,「自動性」的認定存在乙個演繹的問題,也就是說不能拘泥於犯罪分子本人投案的自動性;親友陪同犯罪分子投案、送交投案的自動性,也可視為犯罪分子投案的自動性。以司法成本為考察點,這是沒有疑問的。但像這樣的演繹,是否會導致自首制度設立宗旨的「異化」呢?

也就是說,犯罪分子本人並非主動投案也認定為自動投案,是否會遠離自首的本意呢?這涉及到乙個合理限制的問題。由於不能無視自首制度應有的覺悟功能,我們當然也不能因為存在犯罪分子親友的主動送交等行為,就把犯罪分子任何非主動的歸案都認定為自動投案。

比如,親友在對犯罪分子規勸無效之後將其強行扭送公安機關歸案,而犯罪分子在扭送過程中又反抗或逃跑的,就不宜認定為自動投案而視其成立自首。

4樓:

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就是同一概念,沒區別。

5樓:

區別就是晚幾天或者幾個月或者幾年槍斃

區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準自首)有哪些意義?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如下:(1)適用物件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只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7樓:泥巴糊不上牆

這兩個區分沒啥意義,不會影響量刑啥的!都屬於自首!區分自首與立功,重大立功才有意義!

8樓:安小姐的夏天

一般自首也被稱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餘罪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屬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9樓:匿名使用者

相對於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是適用物件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殊自首只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是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這一條中並沒有區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所以這兩個只是物件和條件不一樣 所以稱呼不一樣吧 我是這樣認為的

如果非要說意義,只能說是為了有利於自首制度正確統一的適用,避免分歧

特別自首的[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準自首的區別]

10樓:律政巧佳人

回答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如下:

相對於一般自首,特別自首之所以特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適用物件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只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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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自首特別自首的區別究竟在哪

11樓:律政巧佳人

回答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如下:

相對於一般自首,特別自首之所以特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適用物件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只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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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御俊明

一般自首也被稱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餘罪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屬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是什麼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是對「特別自首」的對稱。特別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相對於一般自首,特別自首之所以特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適用物件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只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特別自首和一般自首有什麼區別

14樓:律政巧佳人

回答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如下:

相對於一般自首,特別自首之所以特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適用物件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只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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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區別

15樓:撒德塔念

一般自首也被稱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餘罪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屬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特別自首與準自首的關係

16樓:華律網

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那麼,有什麼區別呢?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他們的區別首先在於是否自動投案:

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坦白是被動歸案;坦白與自首的關鍵區別還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度不同,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

所以,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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