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問題

時間 2022-07-17 18:10:09

1樓:龍小聲藍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這裡並沒有對僱傭關係的主體做出限制,也就是說僱傭關係的主體可以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飯店,並不是我國的組織劃分中的,所以判斷乙個飯店是否為法人,需要據其具體情況判斷。因為,你這裡所提的飯店並非法律上的規範概念,你需要提出乙個規範概念,或者對你所謂的飯店下乙個大致的定義再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做了一條內容完全相同的規定:即「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即該倒置的舉證責任並不是關於勞動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的,所以你所謂的證明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證明責任仍然在原告,而手上的上班登記卡應該是可以作為有效證據的。

第三個問題你並沒有寫完

2樓:匿名使用者

有工商執照雙方是勞動關係,不是僱傭關係,有上班登記卡可以證明雙方是勞動關係,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一年之內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另外可以要求單位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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