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北京臨時號牌需要遵守限行規定嗎

時間 2022-04-23 22:15:12

1樓:ray的遊戲世界

機動車臨時號牌在北京也要遵守限行規定。

根據《北京市人民**關於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第三條 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機動車車牌尾號(含臨時號牌)分為五組,每13周輪換一次限行日。具體如下:

(一)自2023年4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機動車車牌尾號為英文本母的按0號管理,下同);

(二)自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10月6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三)自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月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自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4月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2樓:匿名使用者

都要遵守五日限行規定的,並且臨時牌照必須前後擋風玻璃處都要張貼。。

請問,北京的臨時車牌號在週內高峰期能上五環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北京的臨時號牌汽車同樣要遵守北京市的尾號限行規定。

根據尾號限行規定:

本市機動車實施按車牌尾號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時間為7時至20時,範圍為五環路以內道路(不含五環路)。

也就是說:每週有一天,早7點到晚8點車輛不能進五環,但可以在五環上跑。

4樓:美之星整形醫院

臨時號牌在有效期內可按限號的相關規定行使,只要不限號可以正常行使。

可根據現行北京市小轎車交通管理規範條例進行

在北京買的車辦的7天(有效期)臨時牌照請問能進二環以內的道路嗎?

5樓:熱詞團小知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製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核心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具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擴充套件資料

北京臨時牌照需按照北京尾號限行規定行駛,具體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和本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按車牌尾號每週停駛一天(0時至24時),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除上述第一條範圍內的機動車外,本市其他機動車實施按車牌尾號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時間為7時至20時,範圍為五環路以內道路(不含五環路)。

三、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機動車車牌尾號(含臨時號牌)分為五組,每13周輪換一次限行日。具體如下:

(一)自2023年4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機動車車牌尾號為英文本母的按0號管理,下同);

(二)自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10月6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三)自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月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自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4月5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6樓:京派通

可以,同正式號牌遵守北京限行規則: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和車輛型別有關,比如純電動小客車(以可充電電池作為唯一動力**、由電動機驅動的小客車)不受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和天氣有關,比如在空氣重汙染紅色預警期間,執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每天3時至24時,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機動車(含駕校教練車)按車牌尾號實行單號單日、雙號雙日行駛(單號為1、3、5、7、9,雙號為2、4、6、8、0),「二〇〇二」式號牌和車牌尾號為英文本母的機動車按雙號管理。同時,本市暫停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但工作日7時至9時、17時至20時,禁止外省區市機動車在本市五環路以內道路(含五環路)行駛。

機動車臨時牌照有限行範圍嗎

7樓:

臨時號牌的使用帶有時限性和區域性,具體規定如下:

1、本地臨牌

天藍色底紋、黑色字型、黑邊框線的臨時牌為本地臨時牌照,表示車輛僅限於在本地使用。

2、異地臨牌

棕黃色底紋、黑色字型、黑邊框線的臨時牌為異地臨時牌照,表示車輛可以跨市行駛。

3、試驗車臨時牌照

試驗車臨牌非常容易區分,後面有「試」字標識,只能用於測試實驗車輛。

4、特種車輛臨時牌

特種車輛臨時牌也非常容易區分,只適用於特殊車輛使用。

8樓:匿名使用者

機動車臨時牌照有規定限行範圍,在移動證中備註註明。

臨時牌照,一般是在牌照補領期間、車輛移動、正式上牌前等情況下取得; 車輛移動臨時牌照,是車輛銷售到上牌期間使用,其中規定了行車路線及區域,並有規定在使用移動證中,車上不能乘坐無關人員、不能載貨、不能營運、不能作業等; 而補領牌照時臨時牌照、車輛已註冊登記但在正式上牌前的臨時牌照,一般與正式牌照是一樣的; 根據上述原則和規定,北京賣車後,會給一張移動證把車子開到上海,然後在上海上牌給正式牌照或者臨時牌照,前提是在上海也有北京公司的法人機構。

附:申請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相關規定:

申請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存在下列情形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申請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二、申請條件

(一)符合申請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情形;

(二)提交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材料。

三、辦理地點

(一)未銷售的、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在本市辦理註冊登記的,可任選交通支、大隊車管站( 點選查詢)辦理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到外省市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的,可以任選車輛管理所或者車管分所( 點選查詢)辦理。

(二)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到車輛管理所( 點選查詢)辦理。

四、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乙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五、收費標準

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收取5元/張。

六、提交的資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二)由**人**的,還需提交**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四)屬於未銷售的機動車或者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的特型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五)屬於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後尚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六)屬於科研、定型試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科研、定型試驗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七、辦理程式

受理、審核—符合規定的,收存相關資料並錄入資訊—製作、發放臨時行駛車號牌

八、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進口機動車是指:

1.經國家限定口岸海關進口的汽車;

2.經各口岸海關進口的其他機動車;

3.海關監管的機動車;

4.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無合法進口證明和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的機動車。

(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指:

1.進口汽車的進口憑證,是國家限定口岸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2.其他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各口岸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3.海關監管的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監管地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

4.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無進口證明和利用進口關鍵件非法拼(組)裝的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是該部門簽發的《沒收走私汽車、電單車證明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擁有機動車的個人或者單位。

1.個人是指我國內地的居民和軍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2.單位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

(四)身份證明是指: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組織機構**證書》、加蓋單位公章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證書》條件的,可以使用上級單位的《組織機構**證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外國駐華辦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的身份證明,是該使館、領館或者該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出具的證明;

3.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其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4.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指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5.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台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7.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8.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六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9.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五)住所是指:

1.單位的住所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位址;

2.個人的住所為其身份證明記載的位址。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記載的位址。

(六)機動車來歷證明是指:

1.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者二手車交易發票。在國外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該車銷售單位開具的銷售發票及其翻譯文字,但海關監管的機動車不需提供來歷證明;

2.人民法院調解、裁定或者判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裁定書》或者《判決書》,以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3.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轉移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仲裁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4.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和協議抵償債務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繼承、贈予、中獎、協議離婚、協議抵償債務的相關文書和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5.資產重組或者資產整體買賣中包含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資產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6.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統一採購並調撥到下屬單位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和該部門出具的調撥證明;

7.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已註冊登記並調撥到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該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

8.經公安機關破案發還的被盜搶且已向原機動車所有人理賠完畢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權益轉讓證明書》。

(七)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是指:

1.機動車整車廠生產的汽車、電單車、掛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該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2.使用國產或者進口底盤改裝的機動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機動車底盤生產廠出具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底盤的進口憑證和機動車改裝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3.使用國產或者進口整車改裝的機動車,其出廠合格證明是機動車生產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和機動車改裝廠出具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留、沒收並拍賣的未註冊登記的國產機動車,未能提供出廠合格證明的,可以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出具的證明替代。

九、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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