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囎與的合同有法侓效果嗎,男女談戀愛期間的合同怎樣才有法律效力內容 我想跟男友籤乙個協議,怎樣才能有法律效率, 比如 如果戀愛

時間 2022-03-30 05:40:09

1樓:wcg選擇

本著自願合法的原則,贈與有效。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的話,公證了就可以啊

3樓:老夏至

為使戀愛後走向婚禮殿堂,一方往往會主動贈與錢財給另一方。當財產未能助力婚姻,婚戀未果後,因對婚約贈與財產的基礎、性質、目的理解、認識不同,贈與方要求返還財產,受贈與方會以自願、無償贈與為由拒絕退還。下面案例告訴我們:

「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更沒有無緣無故的贈與。

戀愛獲贈現金

失戀應當退還

[案例]杜欣與阿蓮於2023年1月確立戀愛關係。戀愛的一年時間裡,除了相互間來往花費外,杜欣通過郵政儲蓄多次匯款給阿蓮共約75000餘元。2023年春節前夕,二人因為種種原因解除戀愛關係。

杜欣要求阿蓮全額返還匯款,阿蓮雖承認杜欣匯款給她,但認為這些匯款是杜欣自願贈與,拒絕退還。杜欣則認為自己付出的目的就是想與阿蓮結婚,現在豈不是落得個人財兩空。讓杜欣糾結的是,起訴會得到法律的支援嗎?

[分析]《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杜欣在戀愛期間從銀行給阿蓮的匯款屬於雙方在特定的身份關係即戀愛關係的前提下,杜欣以雙方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這種贈予財物是有前提條件的,那就是與阿蓮成就婚姻,即一種附條件的贈與。

附條件的贈與只有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如果雙方因任何一方拒絕未能登記結婚,雙方之間不存在婚姻關係,贈與所附的條件沒有成就(即一方當事人拒絕締結婚姻)時,作為債權行為的贈與合同無效,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受贈與人應當返還贈與物。

婚前贈送房產

「婚黃」不當得利當返還

[案例]2023年11月,大學畢業後的小田入職北京郊區某公司工作,期間與同事小麗認識並確立了戀愛關係。為籌備婚事,小田在公司附近的一家小區內購買了一室房屋一套,價款總計為89萬元,由小田分兩次付清。又因小田當時未有北京戶口,其產權登記在小麗名下。

可讓小田未想到的是,在房屋辦理產權證後,二人感情逐漸疏遠並最終解除了戀愛關係。雙方就房屋歸屬問題經多次協商仍未達成一致意見,小田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小麗退還房屋。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之間在戀愛關係存續期間,小田為使雙方戀愛關係保持並達到最終結婚之目的,遂出資購買該房屋。

現小田、小麗戀愛關係終止,小麗接受小田巨額財產後並未與小田結婚,贈與之所附條件亦無法成就,小麗占有房屋的法律依據已經消滅,小麗依法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之義務。遂判決小麗將該房屋返還給小田。

[分析]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及相關規定,小田贈與的目的十分明確,就是為了同小麗結婚和婚後共同生活使用。據此可見,小田的贈與並非單純的無償贈與,而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其效力因條件而受限制。雙方結婚是所附之生效條件,條件成就後,贈與才發生效力,贈與物自此即可合法地歸受贈人所有,「無須再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為」。

反之,如果雙方解除戀愛關係,贈與所附條件不可能成就時,贈與行為應視為自始不生效,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解除。

只接受贈與

不接受條件法律不支援

[案例]朱某於2023年3月通過婚姻介紹所與陳某相識,不久確立戀愛關係並同居。期間,朱某於2023年6月8日出資購買了一輛價值11萬元轎車並登記在陳某名下。同年11月,陳某向朱某提出分手。

朱某要求陳某返還轎車,陳某以朱某系贈與行為,且贈與物已經登記生效,不存在退還一說。案經朱某起訴,一審法院以朱某自願出資購車贈與陳某,且實際交付後贈與行為已完成,朱某主張陳某歸還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援。朱某不服提出上訴後,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均認可朱某系出於能與陳某結婚為目的,而出資購車及送車。

因此,朱某行為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即贈與行為已然發生法律效力。現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解除,遂改判:

陳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內將訟爭轎車返還朱某,

[分析]朱贈與是出於能與陳某結婚,不是單純地以無償轉移財產為目的,而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目的是與陳某締結婚姻關係,而陳某對朱某的這一意圖顯然是知曉的。陳某在這種情形下接受了轎車,應視為其同時接受贈與行為所附之條件,並受該條件的約束。而不能將贈與物與所附的條件割裂開來,只接受贈與物,而不接受贈與所附的條件。

現陳某提出分手,朱某贈與的目的落空,該贈與行為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喪失法律效力,陳某對其取得的轎車便失去了占有的合法依據。因此,二審判令陳某將訟爭轎車返還給朱某正確。

戀愛贈與助學金

並非「公益性質」須返還

[案例]方某與汪某在家庭離異後經婚姻介紹所介紹認識。相處半年後,方某於2023年4月將裝有30000元現金及寫有「請收下我捐資助學款,如你不能與我結婚,就履行借錢的普通規則,有文字為證」內容的信交與汪某。汪某收下此款並以該款用於其兒子交學費用。

同年12月,方某要求與汪某結婚未果後,要求汪某「立刻寫借條或盡快退款」,但汪某始終未退款也未寫借條。其拒絕退還的理由是,方某贈與的是捐資助學款,該款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屬不可撤銷的贈與,故方某不能再要回該款。

[分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二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本案方某贈與汪某用於其子上學,雖受益物件明確,利益內容確定,但該贈與和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有所不同。從方某出具的「如你不能與我結婚,就履行借錢的普通規則,有文字為證」內容看,方某贈與的真實目的是為了與汪某結婚。而非無償、無條件的社會公益捐贈。

社會公益具有公共性,是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多數人支援和享有的共同利益。其最大特徵在於受益物件的不確定性和利益內容的不確定性,它代表了社會公共道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本案中的贈與並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而且亦未經過公證,方某有要回贈與財產的權利。

贈與還是墊付雖不明

「目的未果」當返還

[案例]羅先生與田真確定戀愛關係半年後,田真相中了山水花園小區內的一套房子。田真遂向開發公司交付了5萬元的定金。羅先生父母非常看好兒女的婚事,主動拿出「老本」19萬元轉賬到房地產開發公司作為購買房屋之用。

田真繳納剩餘房款後很快辦理了房產登記,權利人為田真個人。然而,事後不久,雙方因感情失和解除了婚約。事後,羅先生父母多次約見田真要求退房,田真以諸多理由拒絕面談此事。

無奈之下,羅先生的父母將田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田真返還不當得利購房款19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為被告田真支付部分房款是基於兒子與田真戀愛、準備結婚這一事實。其贈與購房款雖未明確是贈與還是墊付。

但出資行為的基礎或條件是自己的兒子與被告田真結婚。當羅先生與田真分手,婚姻關係不可能成為之事實,原告的贈與或墊付就失去了基礎與合法根據,成為不當得利。遂判決田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人民幣19萬元。

[分析]本案羅先生父母親出資購房款時,未明確是贈與還是墊付,但其真實意思是通過出資付款,使田真將房屋認購下來,以促使雙方結婚,即最終達到其子羅先生與田真結婚的結果。現田真與羅先生的婚姻關係不能成立,則父母無義務墊付該筆房款,而田真繼續占用該房款有悖我國《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同時,田真占用羅先生父母出資部分款項失去法律依據,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男女談戀愛期間的合同怎樣才有法律效力內容: 我想跟男友籤乙個協議,怎樣才能有法律效率, 比如:如果戀愛

4樓:千里單騎的驛站

以你上面所說,你想籤的「戀愛精神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愛」是無私的,以財產為目的,那不是愛。

5樓:手機使用者

你怎麼知道他們有多少錢?萬一是負債呢?你有沒有數字概念啊!一戀愛就不能分手啊,

6樓:匿名使用者

你tm想錢想瘋了吧?人家父母的錢關你鳥事啊。。。像你這種人挨了打都是活該!

7樓:卡密哥哥

不可能,你是不是拜金女啊,他的賠償你精神損失費還有個說法,憑什麼他爸媽內的財產也歸你,

法律容是不會允許這種合同的,即使從道德上來說,你也沒有權利去要求他父母財產歸你。

別說你們還只是男女關係,並沒有婚姻關係,即使是婚姻關係,最多也就是50%他的財產歸你,與其父母沒有利益關係

8樓:炒飯不放蔥

你想多了,按你那麼說,誰敢和你談戀愛啊。這種無理的不叫協議,那叫不平等條約。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種合約!籤了也是沒有法律效率的!

戀愛期間雙方自願籤的合同,有效嗎

男女朋友之間簽訂的戀愛協議有法律效力嗎?法律能給予保護嗎?就像以下的那種:

10樓:老可愛姐姐

沒有法律效益,我國是成文法體系,也就是說必須要有相關法律的保護才能有法律效力。

戀愛協議唯一可以靠邊的就是《合同法》但嚴格上卻與合同法的物件有所偏離,而且在實際界定當中也很難取證,所以法院一般是不會受理這種訴訟的。

這個在理論上是有法律效力的,不過這一類的所謂協議一般都是濃情時的玩笑罷了,一般措辭、條款等都不會嚴謹,所以有很多歧義的語句,很難判定你是否能夠真的合乎法律條件,除非你發出來看看。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除非以上5種情況,雙方達成的協議均為有效,你看下你的條款,對照以上5條,是否有瑕疵,如果沒有,就視為有效,反之就是無效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是成文法體系,也就是說必須要有相關法律的保護才能有法律效力戀愛協議唯一可以靠邊的就是《合同法》但嚴格上卻與合同法的物件有所偏離,而且在實際界定當中也很難取證,所以法院一般是不會受理這種訴訟的

建議提問人若是想上述問題,意思意思浪漫也就可以了,實際到利益問題時如房產劃分還是得到婚後進行,否則到時會比較棘手

希望這個回答能讓您滿意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張白紙,沒有任何約束力,國家也沒出台相關法律,和檔案

13樓:匿名使用者

好像是沒有的,婚前財產什麼的協議,可以去跟進律師的公證可以有效率,但是這些好像沒有。畢竟這個出了問題不好審理。

14樓:飾顏

肯定沒有呀,這份協議是需要你們兩個的愛來維護的。愛不在了也就無效了。祝你們幸福!

時尚飾品 盛飾新貴(**)

15樓:風飄搖

肯定沒有。只是乙個心理安慰。主要靠你們的感情維持

1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感情不是靠協議來約束的,別說你在戀愛了,就算拿了結婚證有了法律約束,不照樣每天都有人離婚嗎

他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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