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實習期間和用人單位籤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時間 2021-09-13 01:27:36

1樓:秋風掃凡人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你為企業提供了正常的勞動,應該得到勞動報酬。遇到這種情況,你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依據:勞部發[1995]309號 第3部分57條

2樓:匿名使用者

自身經歷:書面合約,不具有多**律效力,想走公司也不會攔著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實習生還屬在校學生,實習期間與公司並不形成勞動關係,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2、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有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那麼,這個公司又是以什麼名義約定的違約金?!且即使違約金預定有效,也不得擅自每月工資,因為那是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3、很明顯,你若不籤,則難以與公司形成實習關係,但如果簽了,則合法權益明顯受侵害,是不能夠接受的。

4樓:機電孫權

實習期間不能籤勞動合同,只能籤實習合同,實習期間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實習生能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麼?

5樓:

大學生能否簽訂勞動合同,首先要看大學生是否具備勞動關係中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根據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和《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規定來看,沒有規定未畢業的大學生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在達到法定勞動年齡的情況下,以就業為目的向公司應聘,和其他員工一樣全日制作息,並且受到公司管理,實質上大學生與公司已經存在管理和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從屬關係,應當被認定建立了勞動關係。

所以未畢業的大學生在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已就業為目的提供勞動,是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6樓:關洱家

實習期間不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但基於用工風險的考慮,建議用人單位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

根據《勞動法》第三章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實習生屬於在校生,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因此不適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畢業證只是說明你以本科畢業生的學力身份來籤, 勞動合同是什麼?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願協商簽訂的有關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你現在籤是你們的互相選擇,等你畢業了你可以繼續該合同,只是你的個人素質方面有了提公升,單位需要據此更改合同罷了。

所以,對此你和單位在合同中就要講清畢業後的待遇等內容。

8樓:匿名使用者

1、實習生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雖然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可以」在法律條文中,「可以」是授權性法律規範。也就是說,給了這樣做的權利,但也有不這樣做的權利。

3、實習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實習生和實習單位是什麼法律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係,理論和實物界目前爭議很大,尚無定論。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2.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勞動部明顯將勤工助學排除在勞動關係的範圍外。

在傳統的實習模式即教學實習中,大學生以學習為目的到用人單位進行短期或不定期實習,參加用人單位的工作是作為在校學習的組成部分。

無論實習單位是由學校安排,還是學生自己聯絡,實習目的不是獲取報酬而在於獲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實習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簽訂實習協議的目的,都並非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而是實習生「利用業餘時間實踐學習「,這種情況下,高校大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一般也不成立勞動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與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生之間的法律關係

對於用人單位與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生之間的法律關係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

學校發給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表,說明已依法確認了即將畢業的在校生具備了畢業生資格,已不是在校生。且我國的法律規定沒有明確禁止在校大學生就業,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認定有效。

第二種觀點

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學生仍需接受所在學校的管理,完成學校交給的學習認為,與社會上其他求職者存在差別,並不具備勞動主體資格。

10樓:輝兔兔

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從事學校安排的教學實踐活動,用人單位與在校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已建立實際勞動關係。

實習生注意事項:

1、在自身能力和知識結構允許前提下,盡可能選擇自己感興趣的行業和公司;

2、最好選擇有挑戰性的實習單位,實習期間重點熟悉公司環境、企業文化、規章制度等,為將來正式就業打下良好基礎;

3、不盲目追求實習單位的名氣和規模,與其在大公司坐冷板凳,不如去中小企業實踐一番,也許能更有作為。

4、最好找尋與自己的職業方向一致或與自己感興趣的職業相關聯的行業企業去實習。

實習生簽訂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11樓:

實習生一般應先與學校和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書,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們合同有約定,那麼3倍賠償金是要陪的,有合同在手,怕什麼被騙...人家何必騙你...放心去吧

13樓:匿名使用者

具有法律效力的放心啦

實習期籤的合同有效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 你跟公司簽訂培訓合同就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15樓:咖啡肉仔搖搖熊

要是培訓完了的話 你提出辭職要承擔一部分的培訓費用的,因為是你違約在先!

16樓:杜鵑鳴澗

第一、未畢業前學生單位學校三方簽訂的實習協議是一般的合同,合法有效約束簽約各方,但學生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而是一般的民事關係,享受並承擔實習協議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公司安排你進行專業培訓並約定服務期的,培訓合同可視為公司跟你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乙個月內公司應為你申購各種社會保險,如沒,涉嫌違法,你可據此主張公司違約在先而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及培訓合同關係,並請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沒有籤勞動合同的不需承擔責任。

實習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18樓:局揚譚雪曼

實習協議是保障畢業大學生的權利的,你們的協議沒有約定違約金的話,就不會產生違約金,而且也沒有培訓,企業不能要求你賠償。第乙份協議在簽訂第二份協議的時候自動失效。

19樓:匿名使用者

在實習期滿獲畢業證後 ??這很奇怪。那就是合約有問題,但是你沒做滿,可能要賠償1000元培訓費,。工資就不用了,有的時候簽合同的實習協議 是對我們有利得,不能成為僱傭方的權利,

20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的單位的性質和是不是真的有培訓課,但就實習協議來講肯定是有效力的。

2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籤協議是出於你自己的真實意願,不存在重大誤解、脅迫等情況,那麼這樣的協議一般都是有效的。因為在民法上,約定是大於法定的。但是,協議有效還有乙個條件就是不能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你可以去翻一下新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應該有這方面的規定的,關於協議可以約定哪些內容哪些不可以的。

如果法律規定了禁止約定的內容,那麼你們在協議中約定了,這樣的協議仍然是無效的。但是我認為這樣的協議本身就是顯示公平的,但是具體的法條我記不清了,樓主自己在網上查查。

22樓:

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不具有勞動法律效力

2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有出資讓你去培訓過嗎?

如果沒有,就不需要賠償.他堅持要賠償的話就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他.

如果是有出錢讓你去培訓過的話,就需要賠償了.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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