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國家名文規定,單位二期合同訂過要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單位為什可以不訂呢

時間 2022-03-17 12:10:12

1樓:

國家確實有規定全員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簽訂時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於這項規定有些單位執行得不錯但確實也有不少單位沒有很好的執行或者說根本就沒有執行,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只能向勞動仲裁機構投訴了。

2樓:江山不要也罷

應該要訂的,保持證據,先向單位提出要求,不答應去辦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單位。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東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也就是說,只要已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提出,單位就必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拒絕,需承擔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

屬於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我在單位工作了十年,。合同裡加了一條本人自願放棄無固定期限合同, 那我還可以要求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4樓:爆公尺花

估計挺難啊,單位的合同裡有這條,就是不願意和職工有無固定期限的勞務關係!不過勞務合同有,志願放棄,但勞動仲裁可能不認可。

「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什麼意思?

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這份勞動合同沒有合同解除的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樓:微風

「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從法律上確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勞動關係按照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執行。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

雙方沒有約定勞動合同什麼時候終止,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否則用人單位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就是通常所講的「只要我不提出辭職,公司就不能辭退我」,如果符合法定的條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解除。

無固定期限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主要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多了乙個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到來時合同就自然終止,除非雙方續約。

2、公司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如下權利:

a.要求公司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b.依法視同勞動者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只要沒有法定的理由,雙方的合同就可一直履行下去。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

意思是從法律上認定雙方已經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應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屬於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該情形一般為不籤勞動合同滿一年的情形,自滿一年的當日起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此時勞動合同期限因為已經被法律強行預設為無固定期限,所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可無需強調合同期限。

無論所簽是否為無固定期限都被視為無固定期限。此時不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為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82條第2款支付每月雙倍工資。但補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同時也不得以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固定期限自動失效已經被認定為無固定期限。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14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勞動合同法82條第2款。以上回答是該法條的法條原意和立法本意,其它的回答都是出於保護用人單位的目的,故意曲解法律本意,忽悠勞動者。

8樓:匿名使用者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乙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9樓:番禺勞動法律師

這是很值得企業關注的問題:要是員工沒有與你簽署勞動合同,企業繼續雇請這樣的員工,風險很大:繼續雇請,不滿一年的,要給雙倍工資。

要是繼續雇請,超一年的話,企業與員工的關係就是「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要解雇他的難度就大了。離職的時候要補償每年一哦個月的工資的。

勞動合同已經簽訂2次,第三次簽訂的時候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嗎?

10樓:墨汁諾

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簽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願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 。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1.如果本人沒有特殊要求,公司是需要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如果本人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當配合簽訂。

2.合同解除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提前解除,一是到期終止。

無固定期限合同自然不存在到期終止的情況,這也是他與固定期限合同唯一不同的地方。但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違章違紀「、「工作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要求」等等原因來提出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並沒有增加多少約束性,不是說籤了這個合同就要工作一輩子了。

希望能給你點建議,望採納,祝好。

面臨第三次合同的簽訂是不是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應該不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訂立的要求是:

1.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

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後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

2。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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