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有何規定

時間 2021-09-11 22:25:31

1樓:乙小甲

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關於加強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的通知》

第三條 因私事出國(境)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人事司為因私事出國(境)歸口管理部門,承擔局機關幹部職工因私事出國(境)的審批和登記備案工作。

第四條 對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國(境)外和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要從嚴把關,發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准出國(境)的人員,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員,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國(境)。

第五條 因私事出國(境)堅持證件和事項同時審批,不單獨審批****。

第六條 因私事出國(境)實行一事一報,不得擅自更改已報批所到國家、地區和行程。

第七條 因私事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的所有費用(包含醫療費)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

第八條 申辦因私事出國(境)證件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人員申**件時,須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見函。

第九條 因私事出國(境)登記備案人員範圍為:在職副處級及以上幹部、離退休副司級及以上幹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門和要害崗位的科級及以下幹部,以及事業單位相應層級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

第十條 登記備案的內容主要包括人員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職務(職級)、戶口所在地等。

第十一條 登記備案人員名單由人事司負責彙總,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備。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加強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的通知》

第十二條 申請因私事出國(境)的人員,在辦理出國(境)手續時,須向人事司報送以下材料:

(一)個人因私事出國(境)申請,《國家信訪局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審批表》、《國家信訪局離退休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審批表》或《國家信訪局非登記備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備案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和《備案表》)和保密承諾書等。

(三)出國(境)旅遊的,須提供所隨旅遊團有關材料。所隨旅遊團應是具有出國(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組織,旅遊目的地必須是與我國簽定旅遊開放合約的國家和地區;自由行的,要提供國(境)外行程安排。

(四)其他原因申請出國(境)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報送的材料必須內容詳實、格式規範、字跡清楚,要註明出國(境)具體時間、境外停留時間、所赴國家(地區)、出行目的等。

2樓:

公務員因私出國需要向組織申請,沒批註不允許,護照都上交了。

3樓:雅涵公主

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四條,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

(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

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資料管理。

第七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絡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報送**組織部、**金融工委、**企業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組織部、**金融工委、**企業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關於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

4樓:次次次蛋黃公尺亞

關於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

《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四條 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 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

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資料管理。

第七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絡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公職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區管領導幹部由區委組織部負責審批,一般幹部按區供銷社的請假審批程式進行報備與審批(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科室和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報主要領導簽批)。

同時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共產黨員須按照區直機關黨工委的相關規定,另行報備審批。出國(境)人員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

參考資料: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規定—共產黨員網

5樓:匿名使用者

1、《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2、《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6樓:態度要端正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絡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出國(境)旅遊的。

第一百二十二條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擴充套件資料:

《中共**組織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

一、嚴格領導幹部出國(境)審查。要繼續嚴格執行《因公出國人員審批管理規定》(中辦發〔2012〕5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中紀發〔2004〕26號)等有關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認真做好領導幹部出國(境)審批審核、備案、登記等工作。

對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國(境)外和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要從嚴把關,發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准出國(境)的人員,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員,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國(境)。

對違規審核審批或不認真履行審核審批職責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切實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證件管理。要繼續嚴格執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干規定》(中辦發〔2008〕9號)、《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1999〕23號)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出國(境)證件管理工作。

要及時督促因公出國(境)的領導幹部,按規定在回國(境)後7天內,將所持因公出國(境)證件交由發證機關指定的部門統一保管或登出;督促因私出國(境)的領導幹部,按規定在回國(境)後10天內,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2023年4月底前,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對領導幹部出國(境)證件的集中保管情況開展一次全面檢查和清理,堅決杜絕領導幹部違規私自持有出國(境)證件的現象。對違反出國(境)證件管理規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國(境)證件的領導幹部,要進行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三、進一步強化領導幹部日常管理監督。

堅持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繼續嚴格執行《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10〕15號)、《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兩項法規及其配套檔案,督促領導幹部如實完整填報個人有關事項,了解掌握領導幹部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因私出國(境)、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等情況。

對配偶已移居國(境)外和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任職崗位管理有關規定,該調整的堅決予以調整;對領導幹部本人欺瞞組織、私自獲取外國國籍或者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要會同紀檢監察機關果斷處置、嚴肅查處。

四、加強協作配合與資訊溝通。嚴格執行幹部監督資訊報送制度,凡發現有領導幹部外逃或涉嫌外逃的,要在48小時內逐級上報至**組織部幹部監督局。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審判、檢察、公安、****和外事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建立健全資訊共享和預警機制,及時溝通情況,形成監管合力,積極主動地做好防範領導幹部外逃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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