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幹了接近3年了,辭職公司給補償嗎

時間 2022-03-08 22:45:05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且公司無違規沒有補償金,只有以下情形勞動者才能得到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其中相關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樓:富哥職場

你主動離職的,當然公司不會有補償的了。

我在公司上班有3年了,如果辭職會有補償嗎?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員工主動辭職有以下幾種情況,企業是需要賠償的。

1、企業有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的過失行為,對員工造成傷害,(例如:企業在員工入職一月之後仍不給員工辦理社保關係的,員工有權提出辭職並要求企業支付賠償)

2、企業和員工協商一致,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企業也應當支付應該支付的補償金。

3、員工因為在企業工作過程中造成個人傷害(例如工傷)不得不辭職,企業需要支付補償金及相關費用。

二、員工自動辭職,企業在以下情況下不需支付補償金。

1、企業無法定過失行為,員工個人員工提出辭職,企業無需支付員工補償金。

2、員工到達退休年齡,員工提出辭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在原公司幹了9年,新公司幹了3年,但是法人和領導還是乙個人,想辭職,補償怎麼算? 10

4樓:愛喝粥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 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往前推12個月加起來再除以12 就是你的12個月平均工資

以上結算:

你的實際工作時間就是2023年8月到2023年9月 你的實際上班時間年限為5年1個月

補償年限為5.5個月(未提前乙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乙個月,合計為6個半月時間)

49597.03/12=4133

4133*6.5=26865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3款或第27條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三種情況如果勞動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須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其它情況按正常生產情況下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5樓:賽德克巴萊

如果你仍然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僅僅是勞動合同的主體變更,不影響補償年限的計算,應當按照12年計算。

6樓:黃氏行三

自己辭職**來的補償,只有公司開除你的時候公司才會給你補償

7樓:

1、法人和領導不變算同一家公司。所以工齡按12年計算。

2、員工主動辭職沒有補償的,除非非個人原因公司解除或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按1年乙個月工資計算補償。

8樓:玄韶

按照合同主體計算(最後一次簽訂的合同主體)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需要看新公司和原公司的變更性質。

如果新公司是原公司合併或者分立而形成的,那麼勞動年限是連續計算,也就是12年。

如果原公司登出後,新公司是重新設立的,再以新公司的名義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和原公司的勞動關係到公司登出那天就終止,和新公司之間建立的是乙個新的勞動關係,那麼就是按照3年計算。

但是,你如果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那麼就應該按連續工作年限計算,也就是12年。

按照你描述的情況,以12年年限來計算為宜。

幹了十三年辭職,公司有補償嗎?

10樓:

幹了13年辭職公司應該給予。13個月的工資補償。

11樓:安陸

你自己辭職是沒有補償的…

除非公司炒你魷魚那是有賠償的。

12樓:職場達人如意八

回答親,一家公司幹了13年,若公司沒有合法的理由是辭退員工的,違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全部工資的平均數。

若公司有拖欠或者苛扣,或者經營困難等方面等原因提出解除是有補償的呢。則按照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來進行。

若公司有拖欠或者苛扣,或者經營困難等方面等原因提出解除是有補償的呢。則按照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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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滿3年之後離職,有補償麼?

13樓:諾諾百科

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如果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388條規定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14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沒有補償金

如果企業每週六天工作日,且節假日不休假,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投訴,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諮詢服務** 12333祝好運

15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可以以單位違反合同約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經濟補償。

縱橫法律網-江蘇國磊律師事務所-路光亮律師

16樓:谷立芬律師

如果勞動合同期滿,不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你在法定節假日期限加班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3倍工資。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種情況的話,屬於自動離職,按照規定,員工自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但如果是員工自行提出,但是經雙方協調一致的,單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主動離職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加班這項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要求支付加班工資。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到了你自己走的就沒有什麼補償了。比如合同還沒有到,公司開除你就要倍,如果你合同沒到,你自己走,公司按合同的話,也可以叫你倍

20樓:c椰鄭賴

我跟你的情況很相似,比你還糟糕,不知道該汗袁滄牌怎麼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2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或是犯錯誤被公司解除,都沒有補償

有補償的情況:

1。協商一致解除

2。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公司發生重大問題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如果你在本崗位不勝任,公司有權利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數算作乙個月,你工作幾年就給幾個月,大於半年算乙個月,小於半年算半個月。

求給分,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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