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昆明市事業單位的編外職員,我現在已經在單位工作了月了,但是單位還沒和我簽合同

時間 2022-02-26 07:00:18

1樓:閒話郵票

您要詳細 就詳細告訴您

1、是否可以申請仲裁

您可以申請仲裁,政策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看見了沒有您屬於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2、離職是否需要單位批准

是這樣的現在是您不願意幹了也就是不和他簽合同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看見了沒有如果您不幹了不簽合同的處理有不同 ,是按照47條支付補償的)

3我們來看看 82 和 47 都規定了什麼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兩者差異巨大吧,建議您就要求簽訂合同,要是您自己說不簽訂,就只有半個月的補償)

4、關於仲裁是否受理問題

這裡有個關鍵點,就是您要證明您和那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這個證明是您出的,要有鐵證,要不就可能仲裁失敗,接下來的訴訟也一定贏不了

證據 應該包括 有您名字的單位檔案、工資條、出入證等等

您幹了四個月了不會什麼痕跡都沒有的

只要證據過硬一般仲裁會支援您的,畢竟賠償的是公家的錢

祝您仲裁順利

2樓:匿名使用者

無需單位批准,因為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就是一種違法行為,用人單位違法的,你就可以隨時終止事實勞動關係,且用人單位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你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要求單位支付你從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也就是第二個月起到第五個月的工資再支付一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我是事業單位編外的合同工,簽了5年,現在已經工作兩年了,但是我想辭職了怎麼辦?會不會要交違約金之類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進行了培訓,是要支付違約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4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並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並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費用以及能提供培訓費用期間的發票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樓:

除非是合同約定未到期辭職要支付違約金,不然只要提前乙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即可。一般來說只要按照規定提前申請那就沒有什麼大問題。

6樓:榮光

你毛病呀,手捧金飯碗,還想什麼呢?有壓力,什麼地方都有,就算大公司的老總也一樣。好好幹吧,過幾年,也許資歷到了,公升個官什麼的,也說不定。

但是,如果你一定要辭職,也行,天無絕人之路,只要提前1個月提出辭職報告,就不存在交違約金。但,同時注意提出辭職的時間,對有些福利該拿的,還是要拿,否則,有時事後後悔的。

祝你好運。

本人是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與單位簽訂過勞動合同,現已工作滿十年。

7樓:王元頁

單位解雇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以離職前十二個月應得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問你們 我在事業單位工作半年了 不簽合同 該不該離職

8樓:匿名使用者

你找關係進的,應該就是一般的臨時工,簽不簽協議意義不大

9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1、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因為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請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3、「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檔案在找到新的工作單位之前,可以轉移到當地人才服務中心,將來找到新的工作單位後,如果單位有檔案管理許可權可以按單位的要求轉過去,否則可以繼續留在人才服務中心長期管理。

考上事業單位,報名的時候工作單位欄填的是無,其實是**單位的編外人員,現在到政審環節了,有影響嗎?

10樓:紅色十月節

這個可大可小,看怎麼給你定性。如果定性為故意瞞報,是可以取消你的錄用資格的。廣東有個考生因為實習經歷造假,被取消了公務員的錄用資格。

不過按你的說法,檔案已經被擬錄用的事業單位調走,貌似沒打算追究你這個問題。不過你還是再聯絡確認一下為好。以後千萬不要再犯這樣的錯誤,因為這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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