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八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沒給補償三年後可以向公司索賠嗎

時間 2022-02-22 22:00:15

1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金爭議屬於勞動爭議,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即從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三年已過時效,不受法律保護。

而且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需根據具體情形確定,並不是所有的情形都需要支付。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王元頁

和單位協商,單位願意主動補償就可以

如果離職三年都沒和單位要求過補償金,也沒向勞動部門申請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的,已經沒辦法申請勞動仲裁,超過申請時效了。勞動仲裁應該離職一年內申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請問我在公司工作了八年現在公司和我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該如何賠償我?》

3樓:**次元

來被公司辭退有兩種情況:

自 1、因存在違規違紀行為,而被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無理由辭退,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支付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付你經濟補償金。工作了8年,可以得到8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4樓:法律快車專家

按照你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付你經濟補償金。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8年10個月,公司要我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我,我要怎樣向公司提出賠償,能陪多少?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覺王

如果公司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你或者提前發放乙個月工資給你,這樣的解除是合法的,給你的經濟補償金是你9個月的工資。如果沒有履行上述程式,就是違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除了樓上所說之外,公司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了嗎?有沒有按規定給你辦理參保和繳費?如果沒有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8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按照工作年限一年賠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你大約能拿到9個月的基本工資.另外,你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金.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你大約能拿到9-10個月的基本工資.另外,你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金.

在乙個公司工作8年沒簽勞動合同,辭職有沒有補償?

10樓:憶如琳琅

工作8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企業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公司8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1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用人單位辭退工作8年的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用工八年未簽合同,在法律上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工八年未簽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所說「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之範疇,以此書面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你應當獲得8個月工資對經濟補償金。

二、用工八年未簽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九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從2023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支付11個月二倍工資。不過,因為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一年,而全國各省市司法實踐中對二倍工資時效有不同觀點,除四川、鄭州、海南少數省市採用勞動關係解除(終止)起演算法,你還可以主張權利,其它省市採用逐月起演算法和終了起演算法,均已在2023年12月31日時效期滿,主張權利不再被法律支援。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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