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如何處理

時間 2022-01-01 00:54:04

1樓:愛瘋傑澈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該向公司索要賠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具備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的。並且不發放工資同樣可以去勞動部門反映情況要求補發。

公司辭退員工如果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如果協商不一致去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具體賠償金額與勞動者工作年限有關。

除了以下情況外公司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都算是違法行為,是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要麼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麼要求公司支付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

4樓:羅長江律師

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要求查處,或者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5樓:深圳張勇律師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員工要保留好員工與公司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考勤記錄,工資條,工作證,社保紀錄等等一切能夠證明員工在這家公司工作過的證明材料。

勞動仲裁要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據,立案,排期,通知**,**,裁決。一般仲裁在2-3個月左右完成。

若事情較複雜,最好帶上材料諮詢律師後,再確定是否請律師幫你。費用方面,你可以到時與律師協商確定。

公司違法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如何處理

6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應當立即取證證明被非法辭退的事實,然後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為乙個月工資。例如你工作1年3個月,那麼賠償金就是3個月工資。

以下證據可以證明系用人單位辭退:

1、要求公司開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把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的時間和辭退的原因都寫清楚。

2、和公司領導/人事負責人談話時錄音、錄影,都是可以間接證明是被用人單位辭退的。

申請勞動仲裁程式如下: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等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並且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一般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收到裁決書15天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電閃雷鳴

一、公司辭退員工的法定事由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具備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如果不具備上述法律規定的事由,公司辭退你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可知,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用人單位不得以法定事由之外的任何理由開除員工,否則要承擔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勞動者在被單位無故開除的時候,要懂得用法律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違反勞動法,則要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公司違反勞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繼續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的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應該按照四十七條規定標準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我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該怎麼賠償

9樓:華律網

第一種情形: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的。主要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第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種情形:在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種情形:用人單位違法裁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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