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具有哪些義務

時間 2022-02-22 01:35:27

1樓:風中小白雲

職工共同有義務:

員工的義務:1.完成勞動任務,2.提高職業技術,3.執行安全衛生規章制度,4.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2樓:匿名使用者

1、職工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實是求是地向用人單位提供你的個人情況,包括身體、簡歷、家庭等情況。

2、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應當依據合同規定,做好應做的工作。這些就是你說的義務。

3樓:60小淸新

真實的提供你的個人資訊,包括身份證,學歷,工作簡歷,原單位離職證明,健康證明。

4樓:石老師的課件

《條例》規定了職工承擔的相應義務: (1)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 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減少事故和職業病的危害。

(2)發生事故和職業病傷害。積極配合**和**。 (3)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公司內部:

一、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公司有關規章制度,遵守本崗位所屬部門的各項管理細則。

二、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則,自覺維護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嚴格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

三、嚴格按公司的管理模式運作,確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式的順暢高效,對工作流程、

工作程式及工藝流程中不合理之處及時提出,並報直接上級,確保工作與生產的高效。

四、積極學習,刻苦鑽研,努力提高業務水平,提高職業技能水平,積極參加培訓和考核。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5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注意如下方面:

(1)勞動合同的內容要注意全面。

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2)最好簽訂書面合同,並且自己要保留乙份合同。

不願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3)即使在試用期內也要簽訂書面合同。

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藉口辭退員工,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總之,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籤「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6樓:熱浪人間

最新新聞介紹了這個問題:

2016-11-09 08:51【源自網路】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不少人拿到勞動合同的那刻,可能連合同內容都沒看清,就揮著筆桿子「籤籤籤」,覺得簽了合同就萬事大吉。

可是,合同中有哪些具體內容,有哪些合同不能籤,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麼辦••••••這些問題你都清楚嗎?

事關自身的合法權益,趕緊學起來!

什麼是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作用:

2.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獲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這些勞動合同不能籤:

1口頭合同這類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於情面或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檔案,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可查。

2簡單合同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內容過於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約束。如對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和違約等行為的追究條款。

3「暗箱」合同或者稱為「一邊倒」合同這類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一方,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定,只強調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筆帶過,且不徵求務工者意。這類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

4抵押合同少數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後才能上班。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5雙面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乙份是合法、規範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並不執行。另乙份不規範、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

6「賣身」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合同中要求勞動者必須遵守所謂的「廠規廠紀」,並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勞動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為合法,有的甚至連吃飯、上廁所都嚴格規定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人身自由。

7「生死」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勞動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建築、化工、採礦等高危行業。勞動者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

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勞動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

1、工資發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2、考勤卡、工作證等;

3、社保繳納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乙個強有力的證據;

4、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7樓:鹿泉文化藝術服務中心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主要有勞動報酬、工作環境條件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因此,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主要有勞動報酬、工作環境條件等,以上情況需要勞動者了解的法律知識,以便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有哪些義務?

9樓:匿名使用者

(1)建立職工名冊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是記錄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名錄,內容應包括勞動者的姓名、年齡、性別、身體狀況、住址、文化程度、學歷、職業技能等基本情況,勞動合同訂立、續訂、變更、終止情況等。建立職工名冊,有利於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2)告知義務。為了保證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知情權的體現,也是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勞動關係的執行中,一般情況下單位與勞動者資訊是不對稱的。在資訊量上,用人單位要優於勞動者,如工作條件、職業危害、用人單位的經營狀況、工資分配配狀況、發展前景等,如用人單位不如實介紹,勞動者一般很難獲得,從而難於作出題否簽訂勞動合同的判斷。

因此,法律賦予勞動者知情權,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動者告知有關情況。用人單位不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有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承擔無效的法律後果。另外,《勞動合同法》也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慶當如實說明。

(3)不得如押證件、要求提供擔保、收取財物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違法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賠償責任。 (4)建立勞動關係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建立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將勞動合同文書交付給勞動者。

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給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各需要承擔什麼責任或者義務

10樓:裝機大師

一、未簽的合同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要發生了用工行為,與員工形成了勞動關係,即使是沒有籤勞動合同書,員工就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單位也負有勞動法上的各項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就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

假如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二、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時,需要依法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有的地方性法規甚至規定未簽勞動合同的,不得解除勞動關係),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需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則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三、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辭退員工)造成員工失業的,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因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導致員工被辭退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員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有的地方甚至規定,要按應得失業保險待遇的2倍進行賠償。

四、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因為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單位雖然可以辭退員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加付額外的經濟補償金。

五、不簽勞動合同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採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

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六、不簽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待遇損失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同時還要支付25%的額外賠償費用。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給予行政處罰等等。

七、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比如廣西的規定是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上海的規定是可以按每人500至1000元的給予單位罰款處罰。

八、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如果單位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但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對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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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顯峰律師 有效,人事專用章可以證明單位的解除行為。 西柏林的資料庫 一般都是蓋單位人事章的,並具有法律效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要入離職員工檔案的,離職員工也可以拿著這個去社保中心,申請失業救助金。 只要能證明公司有這個印章,且解除勞動通知書都使用這個印章,則一般在勞動關係 勞動糾紛這個層面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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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你只要證明你和老闆發生過勞動關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老闆需要支付你更多的工資等,你的勝算很大。因為勞動法是維護勞動者利益的,如果你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訴訟等,而這些對用人單位的限制都很嚴格。課上學的東西,希望採納,謝謝!您好,您說的被申請人是公司!雖然您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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