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員工離職後多久後到法院投訴不

時間 2022-02-15 03:30:13

1樓:華律網

法律並未具體規定拖欠的時間,通常情況下應該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為發放工資。約定日期沒有發放的就屬於未及時發放工資。只要是拖欠工資就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同時,作為勞動者應當清楚知道最晚應當在什麼時間之前申請勞動仲裁,也就是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如果勞動者超過仲裁時效再提起仲裁申請,其權利將不受法律所保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樓:王元頁

離職一年內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公司拖欠工資,員工離職後多久後到法院投訴不

3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不受理,需要先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勞仲裁。如仲裁後公司方不按仲裁處理,或故意拖延,才可以各法院提出申請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以內都可以進行勞動仲裁申請;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糾紛的時效是,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兩年以內都可以進行起訴。

因此,知道被侵害之日的舉證,成為乙個關鍵點,要注意。

公司拖欠工資,員工離職後申請仲裁,公司到法院反向員工索賠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拖欠工資,寫了離職信後,單方面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並向勞動部門申請了仲裁,已經可以表明其辭職的意思。不存在擅自離職的事情。

另外,即使擅自離職,損失十萬元也是需要公司舉證的。十萬元是不可能的,不用擔心。

5樓:孫尛磊

1、「索要工資」的是仲裁,「擅自離職」的訴訟。它們是倆個不同的法律行為; 2、「拖欠工資」公司違法,「擅自離職」(假如是的話)你本人違法。 3、法律是講求證據的,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你以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對照自己的行為分析一下,哪個違法程度更大些。 4、如果你沒有違法,那你要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如果存在違法行為而且「擅自離職」行為的程度更多點時,你很有可能「贏了仲裁、輸了訴訟」,對企業的賠償大於你應索回的工資款金額時,得不償失。那你最好提出「企業撤訴、申請調解」的方式進行。

公司拖欠工資,員工離職後多久後到法院投訴不受理

6樓:卓行天下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以內都可以進行勞動仲裁申請;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糾紛的時效是,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兩年以內都可以進行起訴。

因此,知道被侵害之日的舉證,成為乙個關鍵點,要注意。

離職後拖欠工資兩個月,可以去法院起訴麼

7樓:濤聲海韻

應該去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1、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諸多勞動爭議中,勞動關係的終止時間對案件能否進入實體審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應當勞動爭議時,在勞動關係的終止證據或質證觀點上一定要有相應的準備。

2、勞動仲裁委員會原則上不應當主動審核勞動仲裁時效的問題。因為仲裁時效適用的是時效規則,且屬於不告不理的程式性問題。在對方當事人未當庭提及仲裁時效的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應當主動審核該問題。

但遺憾的是,仲裁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員會主動審核仲裁時效的情況並不少見,存在此種現象也不能完全歸咎於某些勞動仲裁委員會司法尺度的不準確,還在於《勞動爭議仲裁法》本身在條款布局上的不合理。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問題被直接規定在了《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節申請和受理」章節中,仲裁委員會便很容易將仲裁時效作為是否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的乙個條件。

拖欠工資找哪個部門

8樓:匿名使用者

有拖欠工資的行為可以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9樓:金果

可以找以下部門進行解決:

1、勞動監察大隊

不管公司拖欠工資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員工可以先找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監察大隊接到投訴後,會向拒發工資的公司責任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公司限期支付員工工資。

2、勞動仲裁委員會

經投訴後沒解決的,員工可以找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且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3、人民法院

經勞動仲裁後沒解決的,那麼建議可以在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去法院提起訴訟。並且,到法院起訴的,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乙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0樓:華律網

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可以撥打12333**投訴,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如果投訴沒有效果,可以蒐集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法律快車

發現公司一直拖欠工資,員工可以找以下部門進行解決:

1、勞動監察大隊

不管公司拖欠工資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員工可以先找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監察大隊接到投訴後,會向拒發工資的公司責任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公司限期支付員工工資。

2、勞動仲裁委員會

經投訴後沒解決的,員工可以找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且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3、人民法院

經勞動仲裁後沒解決的,那麼建議可以在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去法院提起訴訟。並且,到法院起訴的,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存在拖欠的,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以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若仍想維持勞動關係的,可以只請求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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