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及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謝謝幫

時間 2022-02-09 03:15:11

1樓:鹽山小伙啊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是買賣合同中兩項最重要的內容。風險承擔是指買賣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應由哪方當事人承擔。其關鍵問題是風險轉移的問題,風險轉移的時間確定了,風險由誰來承擔也就清楚了。

我國合同法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採取交付主義原則,即以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具體有以下幾點:

(1)《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合同法》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對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則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自交付時轉移,這一原則既適用於動產買賣,也適用於不動產買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 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標的物風險轉移不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相掛鉤,而是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動產自交付時所有權與風險均發生轉移,並不是所有權轉移導致風險轉移,而是交付行為帶來的兩個不同的法律後果。不動產所有權自完成過戶登記手續時轉移,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但不論不動產過戶登記是否完成,只要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了不動產,該不動產的毀損、滅失風險自交付時發生轉移。

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儘管特定條件滿足之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歸出賣人所有, 但只要完成了標的物交付,風險即轉由買受人承擔。同樣,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風險也自交付時發生轉移。

(3)如果買賣雙方對標的物風險轉移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分為多種情況:

1、被買賣的貨物如果在第三人處,自雙方合同簽訂之時起,標的物視為轉移給買受人;

2、合同簽訂後,買賣雙方如果是當場交付標的物,則自交付之時起,標的物風險轉移給買受人;

3、如果是由買方承擔貨運,自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標的物滅失風險轉移;

4、如果是賣方承擔貨運,標的物自交付在指定地點或指定人員時風險轉移;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3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無法一一解答。

縱橫法律網 宋科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縱橫法律網 冉兵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都是交付轉移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及風險轉移的界限是什麼?

6樓:圭綠

風險轉移我國法律採交付主義立法,《合同法》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具體的情況要根據交付的方式分別闡述。

交付包括現實的交付和觀念的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風險的轉移不限於現實交付的情況。

(1)現實交付,簡單的說就是將標的物直接轉移對方控制、支配。不過其支配是否轉移,通常依交易觀念確定,例如自行車買賣,交付鑰匙且該車已置於債權人可以領取的地點,就可以視為交付,這時風險發生轉移。

(2)簡易交付,是指貨物買賣合同訂立之前,買受人已直接占有貨物,以合同生效時便產生交付的效果,無須現實交付,稱為無形的交付。《合同法》140條承認了簡易交付,因此,簡易交付也可產生風險轉移的效果。

(3)指示交付,是指貨物已經在第三人占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其對占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移給買受人,由買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現實的交付。值得注意的是,晚近以來,由於財產的**化,產生了交付表彰該財產權利的**來代替財產交付本身的現象,如倉單、提單的交付,就視為貨物的交付,理論上稱之為擬制交付, 通常是指示交付的一種特殊情況。《合同法》135條承認了擬制交付,雖然沒有將範圍擴大到一般的指示交付,但由於此時標的物已經處於買受人的控制之下,風險可發生轉移。

但是,當標的物已經實際交付時,其權利憑證及其他標的物單證、材料即使沒有交付,不影響風險的轉移(合同法147條)。

(4)占有改定,是指當事人約定在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後,出賣人仍然繼續占有標的物,通過約定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占有(返還請求權),以代替標的物的交付。由於我國尚未承認這種交付方式,而且對於標的物出賣人仍然處於支配狀態,為貫徹「利益之所在,即危險之所在」與管領說的危險歸屬觀,筆者認為此種交付方式不產生風險轉移的後果。

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裡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

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最後,無論是所有權還是風險轉移,都有一條「當事人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風險和所有權的轉移當事人都可以自由約定。

試述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以及風險承擔。

7樓:匿名使用者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一般從交付時起轉移,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所有權的轉移時間;買賣標的物損毀滅失風險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但也有幾種列外,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在約定期限交付的、標的物交由承運人運輸的、標的物到達約定交付地點買受人沒有領取的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還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損毀滅失風險承擔,有約定的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按約定。

買賣合同中轉移風險與承擔責任的問題

8樓:

在需要運輸的買賣合同中,賣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之後,風險就發生轉移,是指假如在運輸途中,貨物發生了毀損或者滅失,那麼賣方依舊有權利請求買方付款,買方不能以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為理由拒絕支付貨款。由於買方支付貨款之後,仍可以依照與承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貨物毀損的責任,但是要注意承運人免責的情況,例如因貨物的自然屬性導致的損失,等等。

9樓:濟南程律師

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就是指標的物的風險何時從賣方轉移到賣方。由於標的物的風險轉移直接關係是由賣方還是由買方承擔損失的問題,直接涉及買賣雙方的切身利益。因而,標的物風險轉移制度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國《合同法》第九章對有關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以交貨時間作為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2)以過失之有無作為標的物風險轉移的前提

《合同法》第143條、146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或者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對運輸途中的貨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發生轉移

《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涉及運輸的交貨,貨交承運人時風險發生轉移

《合同法》第145條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賣方交貨不符導致買方拒收時的風險承擔

《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10樓:上海王劼律師

在「買賣合同賣方交貨給承運人風險轉移至買方」,是指如果「承運人在途中弄壞貨物」買方不能向賣方要求賠償,但可依據和承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服務合同,要求承運人賠償。反過來,如果買賣合同中給承運人風險沒有轉移至買方,如果「承運人在途中弄壞貨物」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賠償,賣方可以依據和承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服務合同要求承運人賠償。僅供參考。

在買賣合同中為什麼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11樓:與人不與

交付:指將標的物的占有移轉給受讓人的法律事實,也稱為占有的轉移。

風險承擔:指買賣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如**、火災、颶風等致使發生毀損、滅失時,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損毀、滅失的損失。

法規解讀: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損毀、滅失風險如何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本條是對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風險承擔基本原則的規定。

風險承擔問題是在買賣合同中比較重要的內容,現實實踐中會出現一些特殊的情形而造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損毀或滅失,而這些特殊的情形又不能歸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這時,在雙方均無過錯的前提下,誰來對這一後果承擔責任就顯得尤為重要。故,立法者制定本法條來調整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

在風險承擔中,最為重要的是風險轉移的時間點的確定。轉移的時間確定後,風險承擔的主體也就清楚了。風險轉移時間的確定方法分為兩種:當事人約定與法律規定。

首先,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就風險負擔問題作出約定。當事人事先做出約定的,以約定為準。

若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作出相關約定,法定的風險承擔方式分為「交付主義」與「專門規定」。

在買賣合同中,原則上,動產風險負擔的轉移採用「交付主義」,在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只要合同標的物已經交付,風險立刻轉移,不論買受人是否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交付主義」屬於合同法的一般性規則,但如果特別法另有專門的規定,則應當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以上就是對於買賣合同中發生的風險由誰承擔的適用規則。此外,仍有兩點須特別注意:

1、買賣標的物損毀、滅失須發生在合同成立生效後,消滅之前。否則,不適用買賣合同風險承擔規則。

2、造成買賣合同標的物損毀、滅失的原因主要應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歸責與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若合同當事人對標的物損毀滅失存在過錯,亦不屬於買賣合同風險承擔問題。

諮詢問答:標的物交付後,所有權未轉移的情況下,風險負擔是否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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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宣稱其不享有該批貨物的所有權,所以對於貨物的損失應由我公司承擔。對此,我公司該如何應對?

律師解答:

貴司無須承擔合同標的物的損失,該損失應由甲公司承擔。

對於動產風險的負擔,首先看合同當事人之前是否做出相應約定;若沒有約定,原則上一般採用「交付主義」,即只要標的物已經交付,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就轉移至買受人。

貴司與甲公司雖在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但並未就風險負擔的轉移做出約定。所以,風險負擔仍採用「交付主義」,標的物一經交付,則風險轉移,與所有權的移轉並無關聯,甲公司不能以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為由,主張由貴司來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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