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判決書下來後還可要求調解嗎

時間 2022-01-11 09:15:11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中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能和解。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樓:華律網

判決下來後還能不能調解不能一概而論,我們這裡以刑事案件為例,進行簡單論述:調解是指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並由法院製作調解書的活動。公訴案件中,公訴人是原告,法院不能調解。

所以說,無論判決有無下來,均不能調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中,被害人或家屬是原告人,法院可以就民事爭議部分進行調解。被害人得到滿意的賠償,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了,這時,法院可以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這種情況下,即使判決下來了,只要判決還未生效,可以提起上訴,針對民事爭議部分,被害人和被告人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是原告人,原告人諒解了被告人的行為後,法院則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訴人可以撤訴結案,法院也可以出具調解書結案。因此,在判決下來後生效前,仍然是可以達成調解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3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不可以的,法院調解不了的才做判決的,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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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調解,但是雙方可以自願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4樓:教育知識問題解答

可以和解。

1、《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3、生效法律文書在自動履行期限內可實行履行和解備案制度。就是有給付義務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生效後,進入法律文書確定的自動履行期,承辦法官可以主動提示雙方當事人做好履行工作,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最好,記錄在卷,案結事了。

當然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就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從期限上、利息上、履行方式上、甚至標的額的履行上再協商,並製作和解協議,歸入審理卷宗,附卷備案,但延長的最長履行期限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的最後期限)2年的限制性規定。

全面履行和解協議的,原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再申請執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的,權利人仍可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已履行的部分可以抵頂。不用收取訴訟費用,不增加訴訟成本;二是減少對抗,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三是該備案制度可以使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和解意願進行及時確認,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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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流程

1、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2、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3、決定**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4、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5、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6、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5樓:孫法官說法

您好,不可以。已經判決的就不再進行調解。如果雙方都有調解意願,可以在上訴時申請調解。

6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判決生效後,按照判決履行。

調解是在訴訟之前的程式,既然已經判決就不能再調解了。

7樓:巧晴曦

不可以了,調解是在訴訟之前的程式,既然已經判決就不能再調解了

8樓:做人要誠信第一

強制執行下來,可以和解嗎?和解的方式,每年付利息加少量本金,這樣可以嗎?

民事案件判決後能否調解結案嗎?

9樓:團長是

不能bai

。判決時下來原則du

上是不能執zhi行調解,但雙方當事dao人在執行階回段,在勝訴人自願答的情況下,是雙方當事人是可以自行和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10樓:濟南程律師

既然通過民事判決方式結案了,那麼就無法通過調解方式結案了內。

民事案件起訴後容,法院判決和法院調解方式均是案件的結案方式,二者無法同時適用。當然,如果在法院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對判決內容的履行(包括未進入執行程式和已進入執行程式的情形),可以通過調解或者和解的方式處理並履行完畢,各方亦無爭議的,是受法律保護的,但這與在法院審判階段的結案方式是兩回事。

11樓:武林老狗

你說的不bai是很清楚,還有錯別字。du

當事zhi人拒簽判決時,不影響判決書的dao效專力,上訴期滿後未上訴,判決書屬即發生效力,你也不能再對該判決上訴,但可以申請重審。

至於4月16日那個協議,我一直沒搞明白到底是什麼協議,你又為什麼會在萬般無奈之下。。。這個協議是不能做為執行根據的,只能以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執行。

民事訴訟一審判決通知書下達後,再庭外和解還需要向法庭履行手續麼?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 你說的是判決通知書 我想你說你的應該是叫你去拿判決書的通知吧?

判決書的生效是要在雙方都知道或者應當都知道判決書內容後的.

就是說 現在下達的只是判決通知書 判決書的內容是沒有效力的.

這個時候 你可以庭外和解, 不過應該向法院申請撤銷起訴 或者由法院主持調解

13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應當形成乙個書面協議,不需要向法庭提交什麼材料。由於雙方當事人和解了,沒有人提出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對方在法定期限內可以申請法院對一審判決進行強制執行。

收到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後還可以上訴嗎

1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

可以申請再審。

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擴充套件資料: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

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範圍的限制。

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

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三種,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這類自訴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報案、控告、檢舉不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15樓: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調解書,要雙方自願簽署,簽署後,送達雙方後,才能生效。

如果,在簽署前一方反悔,或者簽收前反悔,法官應當及時判決,上訴期判決書上明確載有。

如果,簽書調解書,並且送達生效,那麼不能上訴。

但是有救濟途徑,就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 再審。

再審需要 證明  不是自願簽署,或者調解書存在嚴重違法的內容否則一般不會申請再審成功,

建議委託律師辦理已經生效的調解不可以上訴,但可以申請再審。

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第四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調解書裁定再審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的事由不成立,且調解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式。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調解書需要繼續執行的,自動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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