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案件判決生效後,基於同一事實,但是訴訟理由

時間 2021-08-11 17:29:59

1樓:羊洋楊

訴訟理由、訴訟標的不同的,可以再起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2樓:一滴思想

同一事實及訴訟請求已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的,不能再次起訴,沒有受理或者撤訴的,或不是同一訴訟請求的,可以再次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中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四條中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沒有新情況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擴充套件資料

案件法院可再審的條件: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4、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3樓:南巷如也

1、同一事實及訴訟請求已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的,不能再次起訴。

2、同一事實法院沒有受理或者撤訴的,或者不是同一訴訟請求的,可以再次起訴。

3、《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擴充套件資料:

重複起訴的條件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八項。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範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人代為起訴,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複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3、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24條。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乙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條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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