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刑事拘留三十七天,現在又逮捕了,檢查院因證據不足打回公安局,以後的步驟還會有哪些?啥時候可

時間 2022-01-10 10:50:08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證據不足,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並要立即釋放當事人。

如果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依法移送移送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2樓:張忠山律師

刑事案件移交檢察院後,由檢察院負責審查案件證據是否充分、確鑿,如果事情不清證據不足的,檢察院可以發回公安機關補充證據

3樓:高階主任律師

補充偵查,但沒逮捕,如是逮捕就是刑事偵辦

尋釁滋事刑事拘留夠三十七天被逮捕了,因證據不足又把案子交回派出所了,這樣可以取保候審嗎?

4樓:北京中聖暉

你好 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5樓:匿名使用者

逮捕後是要由偵查機關繼續偵查的呀,怎麼確定是證據不足呢?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能留有案底嗎? 40

6樓:樂觀的

當事人被刑事拘留過三十天,只要沒有被法院定罪,則不屬於有案底(即有犯罪記錄)。

所謂案底,就是司法機關對行為人處罰後所保留的案件卷宗。 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

刑事案件的卷宗應長期儲存。根據檔案管理的規定,長期儲存的檔案,最短時間儲存時間為六十年。六十年後可以銷毀,在公安、檢察和法院都有儲存。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擴充套件資料:

一、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二、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7樓:風雨中的北湖

刑事拘留改取保候審,說明案情依然不明了。得等到有了結論才能確認有沒有案底。

8樓:正氣長春

取保候審,只是強制措施,並不是最終的處罰結果。

如果被刑事拘留後,又辦理了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就會繼續偵查,取得新的證據後,就會依法移送檢察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沒有證據,則會撤銷案件。

現在還是有案底的。

9樓:清泉

證據不足就是沒有犯罪,沒有犯罪應該說不會有犯罪記錄吧,至於案底是個什麼概念,是曾經的案件嗎,那是肯定存在的。

10樓:

取保候審並不是意味著案件結束了,而是最長在一年時間內**仍然要對案件進行偵查和收集新的證據,只是刑事拘留到期後(37天最長)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所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了,其實對案件而言嫌疑人在看守所和在家裡意義沒有什麼區別的,只是自己要稍微自由點。

11樓:

這個不清楚,因為從來沒有進去過,所以說也不知道是什麼?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補充偵察要多久?如果仍然是證據不足會不會撤案? 20

12樓:知道法也團隊

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乙個月內,如此初次補充偵查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可以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如果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人民檢察院會審查起訴。如果二次補充偵查後證據仍然不足的,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解除羈押。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一十九條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和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連同案卷材料送達公安機關執行。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13樓:葉赫那拉聞多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補充偵察要多久?如果仍然是證據不足會不會撤案?

回答你的提問:

一,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式。

三,如果仍然是證據不足會不會撤案?

公安機關也要等到取保候審期限屆滿(一年),宣告無罪他們不要做出國家賠償嗎?

你的問題不大!!!!!!

14樓:管東平大律師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5樓:明月高樓

如果是這樣,達不到批準備逮捕的條件的話,應當撤銷案件。同時你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16樓:瞳彥

補充偵查每次乙個月,以兩次為限。如果經兩次補充偵查,仍無法找到證據,那麼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即必須)

17樓:正氣長春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檢察院不批捕,應給予取保候審,繼續進行偵查(而不是補充偵查)。

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限為一年,在一年內如果辦案單位收集到了新的證據,可以隨時提請檢察院起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在一年內辦案單位沒有取得新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就要撤銷案件,或者轉為監視居住繼續偵查。

監視居住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到時還沒有新的證據,辦案單位就必須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撤銷案件或者繼續偵查。

在取得新的證據後,再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新的強制措施,直接向檢察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18樓:

我交錢了,沒人回答我

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能留有案底嗎?

19樓:

取保候審,只是強制措施,並不是最終的處罰結果。

如果被刑事拘留後,又辦理了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就會繼續偵查,取得新的證據後,就會依法移送檢察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沒有證據,則會撤銷案件。

現在還是有案底的。

我老公因參與打人,被刑事拘留,派出所說三十天後上報檢查院審批,不逮捕就放回來,為什麼三十七天了還沒

20樓:正商觀察者

如果案件已經過30天,說明自己逮捕,案件已經到了檢察院,下一步就是起訴**了。可以到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諮詢,

21樓:李右丞

刑事案件由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對

bai於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du規定的zhi刑事拘留的規定的,公安dao機關將對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刑事拘留之後公安機關繼續進行偵查,調查收集有關的犯罪證據,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有了基本的證據能夠證實嫌疑人確實涉嫌犯罪的,將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經過審批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批准逮捕。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符合起訴條件的,將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判決。

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是37天,超過這個期限沒有釋放嫌疑人的,說明已經對嫌疑人採取逮捕的措施了,並且會書面通知嫌疑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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