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採取的數罪併罰原則的適用是以什麼原則為主

時間 2022-01-05 12:25:09

1樓:南霸天

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採取了綜合原則。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原則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是我國刑法中數罪併罰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當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時候,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合併處罰。具體限制加重方法如下: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20年。(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拘役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1年。(3)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3年。

上述限制加重原則中的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總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的時候,不得超過數罪的總和刑期。二是數罪併罰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過20年,拘役不得超過1年,管制不得超過3年。

當總和刑期超過上述期限的時候,數罪併罰應當受其限制。

(二)吸收原則

我國刑法第69條關於限制加重原則的規定,明確地將死刑、無期徒刑排除在外。但對於判決宣告中有數個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按照什麼原則實行併罰並未作出明文規定。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採取吸收原則。

在我國刑法中,適用吸收原則的有以下兩種情形: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乙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乙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三)併科原則

我國刑法第69條第2款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表明,對於主刑和附加刑,我國刑法採用併科原則,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適用與單獨適用兩種情形。這裡的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是指單獨適用附加刑的情形。

由於這種附加刑與主刑可以並存,因而主刑的適用並不排斥單獨適用的附加刑的執行。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實行主刑與附加刑的並科。根據我國刑法第69條的規定,因犯數罪而被同時判處主刑和附加刑的,無論判決決定執行的主刑種類如何,都應適用併科原則,將所宣告的乙個或數個附加刑作為執行的刑罰。

2樓:袁長亮

其實刑法上的明文說法是混合原則為主,還有其他幾個原則,折中原則是其實質

3樓:

折中原則

不好意思,你最後正確答案的字寫錯了。

簡述我國刑法採用的數罪併罰原則及其基本適用規則

4樓:南霸天

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採取了綜合原則。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原則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是我國刑法中數罪併罰的基本原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當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時候,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合併處罰。具體限制加重方法如下: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20年。(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拘役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1年。(3)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3年。

上述限制加重原則中的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總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的時候,不得超過數罪的總和刑期。二是數罪併罰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過20年,拘役不得超過1年,管制不得超過3年。

當總和刑期超過上述期限的時候,數罪併罰應當受其限制。

(二)吸收原則

我國刑法第69條關於限制加重原則的規定,明確地將死刑、無期徒刑排除在外。但對於判決宣告中有數個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按照什麼原則實行併罰並未作出明文規定。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採取吸收原則。

在我國刑法中,適用吸收原則的有以下兩種情形: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乙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乙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三)併科原則

我國刑法第69條第2款規定,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這表明,對於主刑和附加刑,我國刑法採用併科原則,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有附加適用與單獨適用兩種情形。這裡的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是指單獨適用附加刑的情形。

由於這種附加刑與主刑可以並存,因而主刑的適用並不排斥單獨適用的附加刑的執行。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實行主刑與附加刑的並科。根據我國刑法第69條的規定,因犯數罪而被同時判處主刑和附加刑的,無論判決決定執行的主刑種類如何,都應適用併科原則,將所宣告的乙個或數個附加刑作為執行的刑罰。

5樓:小王閒談娛樂

吸收原則的適用,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最重刑為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應決定執行乙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只應決定執行乙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將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合併公升格執行死刑或者決定執行其他主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限制加重原則適用。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刑法總論裡的基本知識

別人怎麼會替你做題呢

數罪併罰的原則有哪些?

7樓:華律網

1、對於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採取附加刑與主刑併科的原則。

8樓:無訟

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乙個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實行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和並科原則為補充的綜合原則。具體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數罪分別量刑出現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只執行其中的乙個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具體而言,數罪均被宣告為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以及既有死刑又有無期徒刑的,只執行乙個死刑,不執行其他主刑;數罪均宣告為無期徒刑或其中最重一罪為無期徒刑的,只執行乙個無期徒刑,不執行其他主刑。特別應注意的是,不能將兩個無期徒刑合併起來公升格為死刑。

(2)數罪宣告的刑罰中只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的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20年。對這種情況之所以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是因為一人犯數罪的社會危害性比犯一罪的社會危害性大,應當加重刑事責任,但這種加重又不能是無限制的,如果總和刑期過高,確定執行的刑期就可能過長,實際上又不可能執行,因而對最高刑又必須予以限制。

(3)對數罪宣告的刑罰中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的,主刑和附加刑之間採用併科原則。根據刑法第6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數罪所判處的刑罰中,不僅有主刑,而且還有附加刑,除應對主刑按照一定原則併罰外,附加刑仍要執行,而不能和主刑折抵,也不能為主刑所吸收。

以上知識就是對這一問題進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9樓:止念夢

答:數罪併罰原則是指對一人犯數罪合併處罰所依據的原則。各國刑法所採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

吸收原則的內容是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一種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都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併科原則也即相

加原則,其內容是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限制加重原則的內容是,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或者在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其中又分為加重單一刑主義與加重綜合刑主義。

加重單一刑主義,是指首先確定加重的處斷刑(根據法律提高重罪的法定刑),然後在處斷刑的範圍內確定執行的刑罰。採取加重單一刑主義,是為了綜合考慮對數個犯罪或多或少共同起作用的行為人的人格與環境。加重綜合刑主義,是指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在總和刑內,根據一定規則,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加重綜合刑主義以「一罪一刑」的思想為基礎。混合原則是指根據刑種分別採取上述不同原則的做法。

吸收原則、併科原則與限制加重原則,就部分特定的刑種而言具有合理性,但對另一些刑種而言則具有不合理性。例如,就死刑、無期徒刑與其他刑種的並罰而言,採取吸收原則較為合理,但對有期徒刑採取吸收原則就不妥當。再如,對主刑與附加刑的並罰採取併科原則較為合適,但對主刑與主刑之間採取併科原則,就會造成刑罰過重而且不符合實際的局面。

限制加重原則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種而言,具有合理性,但對死刑、無期徒刑而言難以適用。因此,根據刑種分別採取不同原則的混合原則,才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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