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在溯及力問題上採取什麼原則

時間 2021-09-11 22:28:03

1樓:陽光夏天的向日葵

我國刑法在溯及力問題上採取的是從舊兼從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

【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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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高於司法解釋:

對於由於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所導致的新舊刑法與新舊司法解釋交叉適用的解決,必須堅持一個原則:刑法的效力高於司法解釋。也即,司法解釋應當完全遵循或者讓步於刑法規定。

在司法解釋與刑法規定不衝突的情況下,當然可以同時作為司法處理的依據;但當司法解釋與刑法發生衝突,則優先遵守刑法規定,不能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而對所應遵守的立法規定進行調整甚至改變。

具體而言,對於前述可能出現的適用新(舊)刑法而適用舊(新)司法解釋的情形,應當以新(舊)刑法規定為標準。

如果舊(新)司法解釋與新(舊)刑法規定相一致,也即定罪量刑的規定未修改的,可以援引舊(新)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當無舊司法解釋可以援引或者舊司法解釋的規定已經被新刑法所修改,則應當分別對待:

其一,在因為無舊司法解釋而可能同時適用舊刑法和新司法解釋的情形,新司法解釋與舊刑法相沖突的,新司法解釋不能作為適用依據,對案件的處理應當根據舊刑法及其生效期間的判例和審判經驗作出。

其二,在同時適用新刑法和舊司法解釋的情形,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已經被新刑法更改的,應當以新刑法的規定為準,舊司法解釋則不能再作為適用依據,在尚無新司法解釋可以作為適用根據的情況下,對於刑法條文的解釋則交由法院根據條文修改的立法原意和立法初衷作出判決。

2樓:馬邊綠茶

中國《刑法》溯及力問題,概括起來包括以下幾種原則:

一、從舊原則原則。新法對過去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完全適用舊法。這一原則充分考慮了犯罪當時的法律狀況,反對適用事後法,對行為人比較公平。

但如果某一行為按舊法構成犯罪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再依舊法進行處罰就不能實現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二、從新原則。新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這一原則強調新法,適應當前的社會情況,有利於預防犯罪。

但是,對行為時法未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依新法按照犯罪進行處罰,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因而有失妥當。

三、從新兼從輕原則。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舊法處理。這一原則彌補了絕對從新原則的不足,既充分發揮了新法適應當前形勢的優點,又認真考慮了舊法當時的具體規定,但為了避免事後刑法之嫌,採用的國家不多。

四、從舊兼從輕原則。原則上適用舊法,新法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新法處理。這一原則彌補了絕對從舊原則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又適應當前需要,因而為絕大多數國家所採納。

3樓:戚廣利

我國刑法解決溯及力問題的原則,應當按照刑法規定處理。《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4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的溯及力就是刑法的時間效力問題。

當前刑法有關規定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這就是溯及力的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刑法關於溯及力的規定採取的是什麼原則

5樓:幸運的吳兼

在溯及力問題上,我國實行從舊兼從輕原則,即:

1、對於在新刑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使用當時的法律;

2、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新刑法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的,適用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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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用最簡單的話理解就是:“有利於被告人”的準則。

“從舊兼從輕”原則具體舉例說明:

首先,當遇到一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佈以前,此時要考慮的是先適用舊刑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如果是適用新的刑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處罰較輕的話,則應該對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再次,如果是適用舊法更有利於被告人的話,如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舊法規定的刑罰更輕時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後,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適用舊法還新法,既所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6樓:5姐妹快樂

我國刑法關於溯及力的規定採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從舊兼從輕原則是一個刑法適用原則,指除了對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懲罰或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它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中從舊原則的發展。刑法的該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國2023年舊刑法和2023年現行刑法之間的矛盾問題,且主要是針對新刑法溯及力的問題。

7樓:heart琅小

從舊兼從輕原則。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我國刑法關於溯及力問題採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所謂從舊兼從輕,就是指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8樓:小男人

中國刑法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原則上適用舊法,新法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則按照新法處理。這一原則彌補了絕對從舊原則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又適應當前需要,因而為絕大多數國家所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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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從屬於刑法的時間效力,是關於刑法生效後,對其生效之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從中國現行刑法第12條的規定來看,中國刑法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處罰較輕的除外。司法實踐中,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一般比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著一些有爭議的疑難問題。

我國刑法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從罪刑法定原則中必然引申出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派生原則。因此,我國刑法原則上否認刑法具有溯及力。但從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出發,對於那些舊法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重,而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行為,例外地承認刑法的溯及力。

申言之,我國刑法關於刑法的溯及力,採用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我國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第12條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根據這一規定,對於2023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2023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前這段時間內發生的行為,應按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修訂後的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即修訂後的刑法沒有溯及力。對於這種情況,不能以修訂後的刑法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修訂後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就應當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即修訂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法律和修訂後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修訂後的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修訂後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修訂後的刑法處刑較輕的,則應適用修訂後的刑法,即修訂後的刑法具有溯及力。這裡的處刑較輕,根據202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几個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是指刑法對某種犯罪規定的刑罰即法定刑比修訂前刑法輕。

法定刑較輕是指法定最高刑較輕;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則指法定最低刑較輕。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還規定: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個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該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規定的某一犯罪有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9樓:sc瘦臉**

從舊兼從輕原則,用最簡單的話理解就是:“有利於被告人”的準則。

根據刑法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10樓:小然然與小鑫鑫

從舊兼從輕原則。

從舊原則內容介紹:

對於2023年10月1日以前發生的行為,有各種不同情況,有的行為原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新刑法規定為犯罪,有的行為原刑法規定為犯罪,新刑法取消了原來的罪名,有的行為原刑法和新刑法都規定為犯罪,但處罰的輕重有所不同。

處理這些情況,刑法首先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即確定一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當以行為時的法律規定為準。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判斷和取捨,只能依照行為時的法律,而不可能預見將來法律如何修改。

因此,對於刑法實施以前的行為,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應按照行為時的刑法規定去衡量,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從舊”原則。“從舊”原則是從刑法罪刑法定原則中引申出來的重要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新刑法施行以後,對於2023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前發生的行為,如果原有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原來的法律。

即只要當時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即使修改後的刑法規定為犯罪,也不能作為犯罪追究。如果當時的刑法規定為犯罪,修改後的刑法也規定為犯罪且按照修改後的刑法未超過追訴時效,但是當時的刑法對該種犯罪規定的刑罰比修改後的刑法規定的輕,或者是相同的,均應適用當時的刑法。

“從輕”原則介紹:

刑法的溯及力又不是簡單地一律採取“從舊”原則。為了有利於對犯罪分子的改造,體現國家的寬大政策,刑法在規定“從舊”原則的基礎上,又採取了對犯罪人從輕處理的原則。

即對於原刑法規定為犯罪,修改後的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的,或者原刑法和新刑法都規定為犯罪且未超過追訴時效,但新刑法規定的刑罰比原刑法輕,在這兩種情況下,應當適用新刑法。

這主要是考慮到,犯罪行為已在新刑法生效以前發生,而新的法律已經否認了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認為其是犯罪,這時沒有必要再去“翻舊帳”,用失效的法律去引起訴訟活動。

對於原刑法和新刑法都規定為犯罪的,但新刑法在量刑上已經修改為較輕的刑罰,這時對犯罪分子適用較輕的刑罰,是有利於對其進行教育和改造的。刑法這方面的規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從輕”原則。

所以,對於在刑法實施以前發生的行為如何適用刑法的問題,刑法採取了“從舊兼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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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一)完全有溯及力,也叫從新原則。認為新刑法全部適用其生效以前的行為。這常見於一個政權建立之初所頒佈的刑法,如2023年的蘇俄刑法典第23條規定:

“本刑法典對於實行前未審判的一切案件,同樣適用。”

(二)完全沒有溯及力,也叫從舊原則(舊是指舊刑法,即行為時刑法,以下同)。認為新刑法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完全不適用,只能依據行為時刑法審理案件,“英美判例採之”。

(三)部分有溯及力。認為新刑法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不是完全適用,也不是完全不適用,而是有選擇地利用。具體來講又可以分為從輕原則,部分從輕原則,從新兼從輕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

1.從輕原則,認為新刑法與行為時刑法相比較,哪個法律輕就適用哪個法律來審理案件。如2023年的日本刑法典第6條規定:“犯罪後法律使刑罰有變更的,適用較輕的法律。”

2.部分從新原則,認為新刑法有部分內容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可以適用。如泰國刑法典·頒佈刑法典令第6條規定:

“本刑法典一經實施,不管某一法律已做如何規定,關於任何一部法律中罰金易服徒刑,本法典的規定應當予以適用......”

3從新兼從輕原,認為新刑法對其生效以前的行為有效力,但依行為時刑法對行為人有利時,則適用行為時刑法。

4.從舊兼從輕原則,認為處理案件應當依據行為時刑法,新刑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即往的效力,但新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刑較輕的,則適用新刑法。

刑法溯及力的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 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我國刑法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從罪刑法定原則中必然引申出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派生原則。因此,我國刑法原則上否認刑法具有溯及力。但從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出發,對於那些舊...

請問我國刑法對其溯及力是怎樣規定的

1。基本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應按照新法處理。適用於未決案件,即新法頒布時尚未審結的案件,包括上訴案件。再審案件一律適用舊法。2。對於連續犯,繼續犯等跨新舊兩個法律犯罪的,只要新舊兩個法律都認為是犯罪,則適用新法,既是新法較重也適用新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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