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公積金如何提取

時間 2022-01-04 23:05:10

1樓:匿名使用者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申請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產權自有的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住房自住的

4.離休、退休(退職)的

5.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6.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7.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

8.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9.出國、出境定居的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額度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個人帳戶內的餘額.其中未申請住房貸款的,帳戶餘額可截至簽訂購、建房合同的當月; 本人個人帳戶餘額超過實際購、建房支出總額的,按實際支出數提取.

2.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帳戶餘額不超過當期還本付息額.其中貸款結清時,帳戶餘額截至貸款結清的當月;貸款結清後不再提取.

3.職工租賃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帳戶餘額不超過當期實際房租支出的70%.

4.職工本人帳戶餘額不足上述提取限額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額內按規定申請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上述限額.

三.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證明材料

1.購買自住住房應提供的證明材料: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轉讓合同及契稅完稅憑證;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2.回遷、擴面住房的,提供回遷、擴面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等建房許可證明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5.償還產權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擔保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或貸款結清憑證.

6.租賃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賃合同和房租發票.

7.離休、退休(退職)的,提供離休、退休(退職)證書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及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9.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10.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職工戶籍證明

11.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難家庭(低保、特困、困難)救助證.

12.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護照、戶籍證明登出或國(境外)外定居證明.

13.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戶籍登出證明或死亡證明.

四. 住房公積金提取方式以職工簽收銀行定期存單的方式提取.

1.以職工簽收銀行定期存單的方式提取

2.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轉帳支票,將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給售房單位.

2樓:

如果以後你不想再參保,可以直接到公積金管理中心銷戶提取,但如果還在當地工作,想繼續參加,不銷戶是不能直接提的。

3樓:

住房公積金中心領取即可。一般不能個人參保,你是否是快滿15年了?之前的養老之類的保險可以轉移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憑解除勞動合同去拿,要帶著才能去拿啊,

5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公積金如何提取?

6樓:手機使用者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申請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產權自有的住房貸款本息的

3.租賃住房自住的

4.離休、退休(退職)的

5.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6.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

7.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

8.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9.出國、出境定居的

10.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額度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個人帳戶內的餘額.其中未申請住房貸款的,帳戶餘額可截至簽訂購、建房合同的當月; 本人個人帳戶餘額超過實際購、建房支出總額的,按實際支出數提取.

2.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帳戶餘額不超過當期還本付息額.其中貸款結清時,帳戶餘額截至貸款結清的當月;貸款結清後不再提取.

3.職工租賃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帳戶餘額不超過當期實際房租支出的70%.

4.職工本人帳戶餘額不足上述提取限額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額內按規定申請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上述限額.

三.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證明材料

1.購買自住住房應提供的證明材料: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轉讓合同及契稅完稅憑證;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2.回遷、擴面住房的,提供回遷、擴面協議及購房發票或統一收款收據.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等建房許可證明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5.償還產權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借款擔保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或貸款結清憑證.

6.租賃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賃合同和房租發票.

7.離休、退休(退職)的,提供離休、退休(退職)證書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及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9.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10.不是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職工戶籍證明

11.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困難家庭(低保、特困、困難)救助證.

12.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護照、戶籍證明登出或國(境外)外定居證明.

13.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戶籍登出證明或死亡證明.

四. 住房公積金提取方式以職工簽收銀行定期存單的方式提取.

1.以職工簽收銀行定期存單的方式提取

2.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轉帳支票,將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給售房單位.

我和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公積金可以一次性提取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銷戶提取就可以。

一、繳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1)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提取資料: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離職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登出或戶口准許遷出本市證明。

提取額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儲存餘額,同時登出個人賬戶。

(2)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2年以上的。

提取資料: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離職證明)。

提取額度:可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儲存餘額,同時登出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上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都需要提供原件和影印件,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離職證明。

二、解除合同提取的限制:

(1)喪失勞動能力且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提供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提取人身份證;

(2)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8樓:知道法也團隊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在天津市,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可以申請提取。具體查閱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六)到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七)市人民**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配偶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依照前款第(四)、(五)、(六)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登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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