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請教法律問題,緊急請教乙個法律問題。

時間 2021-10-22 22:30:30

1樓:匿名使用者

1、領導**,屬於刑事案件,晚會發生這種事情,應該報警並將錄影交給公安。

2、如果公安調查後認為領導沒犯罪,那麼揭穿人就可能被領導控告為***。同樣是刑事案件,相關證據要交給法院。如果主辦方唆使揭穿人進行揭穿行為,那麼就犯了教唆罪,同案審理。

3、如果雙方都沒認定為犯罪,那麼領導可能起訴揭穿人侵犯名譽權糾紛。主辦方作為第三方,可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錄影什麼的也要作為證據送法院**。

在這個階段,涉及到民事糾紛,就需要看揭穿人和主辦方的民事關係是什麼關係了:

a.如果主辦方對揭穿人會跳出來揭穿領導**行為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主辦方就不涉及到什麼責任了。此外如果揭穿人是購買晚會門票進場的,門票作為主辦方和揭穿人之間的協議,如果有說明揭穿人在晚會上作出什麼舉動是違約的話,可以告揭穿人違約賠償違約金。

b.如果主辦方唆使揭穿人進行揭穿行為,那麼同樣也要跟揭穿人一起承擔侵犯名譽權的責任。

4、在上述情況下,涉及刑事案件的,這些錄影作為絕密資料,是不能播出的。涉及民事糾紛的話,主辦方要是播出錄影來了,也同樣會被領導控告侵犯名譽權。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

2樓:戚廣利

1、在主持的晚會上有人上台當面揭穿某領導**行為,作為主持人應當阻止,如果盡到阻止義務,當事人還是發表言論,與你們關係不大;

2、揭穿人與領導打上了官司,作為主辦方會不會有法律糾紛的。因為這不是你的本意,純屬意外事件。

3、對揭穿那領導的那個片段沒有刪剪,出版出來即使沒有剪輯也不算侵權。如果該領導的確存在**問題,就更不上侵權。

3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

1.如果在主辦方的晚會節目中,沒有預定「有人上台當面揭穿某領導**行為"這個程式,即使有法律糾紛,主辦方也不會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對方有相反的證據;

2.晚會上所拍的錄影,為慎重起見,最好剪輯後再出版,否則可能涉嫌侵權。

4樓:

一,首先要看那人揭發領導**的行為是否屬實,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須承擔刑事責任;而這種情況下,你作為晚會主辦方也無須承擔責任。如果揭發的事實雖然屬實,但是法律不允許公開宣揚的,此時行為人仍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民事侵權責任。因為**具體傳播功能,故在沒有剪輯的情況下,主辦方可能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二,如果行為人是故意虛構、捏造,情節嚴重,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影響,則可能構成***。如果不剪輯,主辦方也可能會承擔一定刑事責任。

法律問題

5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您好!我國《合夥企業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76條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對於a企業的債務,丁方作為無過錯的有限合夥人僅就自己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其無需再承擔其餘60萬元的債務;丙方向第三方明確表示自己為普通合夥人,應對此次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即甲乙丙三方應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丙方未能得到授權即代表有限合夥企業與他人交易,造成損失的,甲乙雙方在承擔了無限連帶責任後可依法向丙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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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符合法律規定,這種情況屬於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 的情況,規則原則為 過錯推定原則 即在不能查清具體侵權人時,該建築所有有可能早晨侵權的人都要承擔賠償責任。此規定是為了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當然,如果事後該樓居民中有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行為是何人所致,該樓其他居民可另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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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西山沉陷區搬遷戶,2013年秋搬到九院小區。在交暖氣費時,物業上扣了我2012年和2013年兩年的暖氣費。我想問一下,九院物業這樣收費合理嗎? 你這個事最好找個專業律師請教一下,不要盲目行動,要考慮到每一個細節,打協商不成打官司少不了的,但證據是最重要的。 聰明 1 你必須做司法鑑定,鑑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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