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賭博的定義是什麼,我國法律對賭博的定義是什麼

時間 2021-10-14 18:50:54

1樓:匿名使用者

女孒 的 佔 人 茤

茗 門 幗 記

沒 問 題

1.string是.net framework裡面的string,小寫的string是c#語言中的string

2.如果把using system;刪掉,沒有大寫的string了,system是.net framework類庫中的乙個函式名.

從性質講:

1.string是關鍵字,string是類,string不能作為類、結構、列舉、字段、變數、方法、屬性的名稱

2.用c#編寫**的情況下盡量使用小寫的string,比較符合規範,如果在追求效率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大寫的string,因為最終通過編譯後,小寫的string會變成大寫的string,可以給編譯減少負荷,從而執行效率提高。

3.string型別表示 unicode 字元的字串,string 是 .net framework 中的 string 的別名,對字串相等性的測試更為直觀

string詳解:

msdn中對string的說明:string is an alias for string in the .net framework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中並沒有賭博這個詞的定義。詞典中解釋為:賭博是一種拿有價值的東西做注碼來賭輸贏的遊戲,是人類的一種娛樂方式。

法律中只規定了賭博罪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樓:匿名使用者

賭博:指就偶然的輸贏以財物進行賭事或者博戲的行為

賭博罪: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希望對你有幫助

4樓:三颱的嫁衣

沒有明確界定,至少玩彩票就是賭博。但屬於公益事業。

5樓:匿名使用者

對啊 !

推鑑你去發發啊!

我在發發玩了幾萬了,說提就提啊!

根本沒出過什麼問題啊!

關於賭博,我國法律現存問題 10

6樓:上官熙雨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2]編輯本段認定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濟**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

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賭博罪特殊形態的認定

(1)賭博罪的既遂。構成賭博罪的三種行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亦不同。就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而言,屬行為犯。

只要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人進行賭博的行為即構成既遂,至於被聚集的眾人是否已經著手賭博行為在所不問,本人參加賭博與否也在所不問。對開設賭場的行為,只要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進行開設賭場的時候,就構成賭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經進行了賭博。但如果僅僅是單純的準備賭博裝置,在賭場內也未同賭博者接觸,只能理解為開設賭場的預備行為。

以賭博為業的屬常業犯,只存在構成犯罪與否的問題,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2)賭博罪的數罪形態。行為人犯有賭博罪,同時又因賭博犯有其他罪的,如因賭博引起打架鬥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殺人的,應把賭博罪同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聯絡起來,實行數罪併罰。同樣,對於因賭博輸錢而進行詐騙、盜竊、搶劫、**、挪用**等犯罪活動以及以這些犯罪活動非法所得作為賭資進行賭博活動的,也應分別定罪量刑,實行數罪併罰。

實踐中,有的人認為這屬於犯罪形態理論上的牽連犯,是不正確的,賭博行為並非上述各種犯罪的牽連犯,其並不符合牽連犯的構成特徵。

法律怎麼規定賭博?

7樓:匿名使用者

賭博即用鬥牌、擲色子等形式,是一種拿有價值的東西做注碼來賭輸贏的遊戲,是人類的一種娛樂方式。任何賭博在不同的文化和歷史背景有不同的意義。目前,在西方社會中,它有乙個經濟的定義,是指「對乙個事件與不確定的結果,下注錢或具物質價值的東西,其主要目的為,贏取得更多的金錢和/或物質價值」。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賭博罪的具體規定 ,如何追訴及立案標準。

9樓:藍泉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0樓:麻辣雞絲兒

賭博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繼續賭博的;

(三)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四)多次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五)教唆、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六)在道路、車站、碼頭、公園、客車、客輪等公共場所設賭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個人參賭的財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交通通訊工具的;

(三)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護場的。

明知他人用於賭博而提供的貸款或者在賭博中產生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關於賭博的法律

11樓:戚廣利

關於賭博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2樓:正氣長春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如果查證涉賭資金為2000元,**可以認定情節嚴重(各地認定情節嚴重所涉金額有所不同,北京是以1500元為標準的),拘留十日並處罰款2000元,是正確的。

不過,如果罰款在2000元以上,你可在三日內要求聽證。

13樓:游文利

合理規定是單處罰款或拘留與罰款併罰所以你也沒什麼好說的了樓主保重

14樓:郭浩律師

合理。——————

參考《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5樓:ckj歲月鎏金

合理。最長可以拘留15天。

16樓:左惜靈

合理。拘留可以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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