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生效後,執行前應給被執行人有那些程式,比如執行通知

時間 2021-09-21 06:22:13

1樓:匿名使用者

立案後要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財產申報通知書,如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那麼法院會依職權或依申請查封、凍結的房產、銀行賬戶、單位工資等,如依然不還錢,那麼就會對的賬戶裡的前進行扣劃,對單位的工資進行扣劃,或者對房產、裝置之類的進行評估,然後是拍賣,可以賣三次,每次可以將百分之二十,三次買不了可以變賣,變賣不行可以以物抵債,如果申請執行人不要的話,只能物歸原主。

2樓:歐文石

首先立案後要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財產申報通知書(應該是立案後五天之內吧,你看看新民訴,我忘了),如果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那麼法院會依職權或依申請查封、凍結你的房地產、銀行賬戶、單位工資等,如你依然不還錢,那麼就會對你的賬戶裡的前進行扣劃,對你單位的工資進行扣劃,或者對你的房地產、裝置之類的進行評估,然後是拍賣,可以賣三次,每次可以將百分之二十,三次買不了可以變賣,變賣不行可以以物抵債,如果申請執行人不要的話,只能借出查封,物歸原主。每一個步驟都要有相應的裁定的,評估沒有通知,競買有通知,但不會給被執行人的,拍賣有裁定無通知,時間上是一個案子六個月的執行期限,但是你放心,沒有超期的,因為有很多方式可以延長期限的。

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提前通知被執行人嗎

3樓:小揚說歷史

法院強制執行需要提前通知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書面的《執行通知書》,不能通過**通知或者讓申請人通知。如被執行人對法院執行工作有異議,可以向紀委駐法院檢查組或上級法院投訴。

4樓:美好星空萬里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蔘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強制執行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6樓:星空下一片雲

需要提前通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由此可見,為保證強制執行的強制性和有效性,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後可以立即執行。

強制執行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法院強制執行措施:

一、法院強制執行一般是執行對方的銀行存款、房車、廠房、股權、工資等可執行財產;

二、申請執行收費標準:《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7樓:我是小度

需要提前告知,這是必須有的告知程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8樓:張偉傑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9樓:匿名使用者

執行法官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希望龍廣律師事務所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法院執行通知書下達後,多久才能執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執行通知書一般從實踐角度講沒有履行的時間限制。但是執行案件都是六個月的執行期限,因此被執行人必須在執行案件立案後六個月內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11樓:找法網

執行通知書從實踐角度講一般沒有履行的時間限制。一般情況下6個月內執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十三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

2、暫緩執行的期間;

3、中止執行的期間;

4、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

5、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

強制執行法院多久會給被執行人發通知書?一般以什麼方式送達?幾天能送達到被執行人

12樓:來自觀音湖豔美絕俗的比目魚

三天內通知被執行人,一般以信函或**通知的方式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必須在十五天內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但實際操作過程中,還要注意一個程式性的時間問題,各地的法院操作不太一樣,有的地方執行案件由主審法官將材料移送至執行庭,再由執行庭分配給具體執行的法官,有的地方需要到立案庭立案,再由立案庭分配給執行庭。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在收到您執行申請後,有七天的審查期限,再加上審判人員/立案庭移送至執行庭——執行庭再具體分配到執行人員手中。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拓展資料: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相關規定,應當是法院收到你的強制執行申請後在15天內開始執行。

14樓:張彥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15樓:一如既往

您好!樓上的哥們說的很好,我補充兩點:第

一、單理論上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這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第

二、但實際操作過程中,還要注意一個程式性的時間問題,各地的法院操作不太一樣,有的地方執行案件由主審法官將材料移送至執行庭,再由執行庭分配給具體執行的法官,有的地方需要到立案庭立案,再由立案庭分配給執行庭。第

三、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在收到您執行申請後,有七天的審查期限,再加上審判人員/立案庭移送至執行庭——執行庭再具體分配到執行人員手中,這肯定也有個過程呢……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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