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實行,繼承房產有何條件

時間 2021-09-19 03:33:38

1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的《繼承法》,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死者如果有遺囑,就要按照遺囑辦理繼承。無遺囑前提,需要按照繼承規定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屬於死者合法擁有的住房。需要召集以上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一起到住房所屬本地公證處,辦理選取繼承人繼承住房,其他繼承人簽署放棄繼承協議。

得到公證書,有被選定繼承人到該住房所屬房管部門辦理繼承過戶手續。需要證件材料:死者死亡證明,婚姻情況證明,住房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繼承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繼承公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樓:來自凌雲山得體的曹仁

婚後一方接受繼承所得的財產.是指依據繼承法的規定所繼承的遺產,遺產包括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等、因此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也不以所有權為限。此類財產的取得純粹系基於夫妻一方與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係而依法享有的繼承權,與其婚姻關係無關。作為一種財產權的繼受取得方式,應當尊重原財產所有人即被繼承人的意志,不應一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第17條第4項、第18條第3項將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分為兩種情形:如果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即屬於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婚後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此,這類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區分情形,分別對待:

1、一方婚後通過法定繼承方式所繼承的財產,因不可能具有第18條第3項所規定的條件,因而全都屬於共同財產。

2、一方婚後通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明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即應屬於接受繼承的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一方婚後通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如果立遺囑人(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沒有明確指明只歸夫或秦一方所有的,夫妻雙方又未對此項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則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婚後房產繼承

臉紅 婚後一方接受繼承所得的財產 是指依據繼承法的規定所繼承的遺產,遺產包括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 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債權 智財權中的財產權等 因此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也不以所有權為限。此類財產的取得純粹系基於夫妻一方與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係而依法享有的繼承權,與其婚姻關係無關。作為一種財產權的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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