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公司制度被辭退要賠償嗎,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辭退也要經濟補償他嗎

時間 2021-09-16 05:56:00

1樓:法律快車

勞動者在違反公司制度的情況下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的,如果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還需要對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找法網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在《員工手冊》等企業內部規章中規定因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

當員工因過錯被開除,且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的重大損害與勞動者的過錯有因果關係時,用人單位是不需要補償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

休病假算跑路嗎,我休病假期間單位忙不過來了找人說我跑路

4樓:我心飛揚

看員工違反的是什麼公司制度了

假如只是遲到,早退這樣的小問題,公司辭退是肯定可以要賠償的但如果你天天遲到,早退,那辭退你也沒毛病

只是不是違反重大公司規章制度,沒有造成重大的公司損失,沒有屢次違反,慣犯那種性質,一般辭退都是要給補償的

這個裡面有太多細節,無法回答的很詳細

建議你關注一下”八法維薪“,多學習點勞動法知識,遇到問題也可以諮詢一下

5樓:

如果公司有完善的管理體系和合格的hr,公司以你嚴重違反企業管理制度為由解聘,你是無法得到經濟賠償的。

但只要在這過程中有管理瑕疵,基本上你通過仲裁要求判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都能獲勝。

6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人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辭退也要經濟補償他嗎?

7樓:

不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8樓:周律師說

如果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可以辭退,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嚴重的違紀,可以不補償。但是企業要舉證。

員工違反公司規定,能否辭退員工,不給賠償?

10樓:華律網

我們所稱的開除,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就是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只要用人單位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員工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則無需向該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需要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這裡應注意,用人單位以違反公司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其前提條件是規章制度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程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辭退,同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12樓:溫柔攻

1、看公司的管理規定是否符合國家的相關政策和法律。如果符合,員工違反支付正常工資,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如果需要員工違反規定,讓員工立刻辭職的,那得支付一個月的待通知金。

2、大家要注意《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中“嚴重”兩字,要結合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沒有詳細規定和說明,如果員工的違法規定不能說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則不能辭退員工,否則是要給經濟補償的。3、員工有時候犯錯是難免的,要注意把控,並及時溝通及預防和防範。真要辭退員工,最好還是勸退。

違反公司規定被辭退有什麼補償

13樓:n次方小小

在公司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勞動者在違反公司制度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的,如果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還需要對用人單位進行賠償。反之則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規章制度是公司用於規範公司全體成員及公司所有經濟活動的標準和規定,它是公司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具體化。公司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任何人、任何部門都必須遵守。

因違反公司規定被開除有賠償嗎

14樓:韓飛律師

需要先分析員工的行為是否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如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為屬於嚴重違反的程度,那麼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辭退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依然要注意規章制度要有合理性,並已向勞動者公示或簽字確認。如僅是一般違反程度或是輕微違反,用人單位仍然辭退的,用人單位會有很大的法律風險。

如規章制度合法合理,勞動者嚴重違反並達到可以解除的程度,用人單位以此解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作為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務必要注意符合法律規定。即辭退員工時一定要保證: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式合法。

1、由於法律規定辭退員工的舉證責任完全在於用人單位一方,因此證據確鑿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礎。即實體上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

3、在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程式問題,如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此外,公司如果有工會,還必須將解除通知送達工會,避免因為程式問題導致解除行為被認定為違法。

如用人單位無法保證做到以上三點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則有面臨被員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風險,屆時,用人單位將可能面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向該員工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其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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