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被公司辭退的,是否要賠償我

時間 2022-11-05 15:35:04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

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

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

人員。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

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

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

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

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2樓:素月_素心

簡單點說:試用期內要辭退你,就必須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公司就應當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二十六條或二十七條解除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幫你理一下怎麼從法律角度維護自己的權益:

1、勞動法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的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你現在最起碼已經是第二年的職工了,說你還在試用期是沒有法律依據站不住腳的;

2、勞動法規定企業解除合同必須符合解除的條件(你可以從上面網友摘錄的內容中看到),如果沒有理由就不能隨意退工。當然如果你願意接受單位退工的舉動,那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是在這個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

3、如果單位這次退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你,你還可要求單位支付替代通知期的乙個月工資(簡稱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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