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是什麼

時間 2021-09-09 04:36:37

1樓:匿名使用者

修訂後的《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抓住了問題的關鍵。

單位負責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一切事務,也包括會計事務負責。在會計工作實際中,由於以往將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其他人員都作為會計責任主體,甚至賦予會計人員“雙重身份”,實際上造成了多重主體,無人負責。如果一個單位因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被追究責任時,單位負責人往往以“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報表是會計人員編的,我不懂會計,我不負責”等理由推脫;會計人員也往往感到委屈、困惑,認為“是領導讓我這樣編報表的,為何讓我承擔責任?

”由此,說明原會計責任制度的不科學和不切實際。

從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檢查情況看,產生假帳的違法會計行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監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約束機制不健全等內部原因,但內部原因更為突出。許多造假帳等問題,或者是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的結果,或者是以往單位負責人疏於管理、監督等造成的。如果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沒有得到單位負責人的同意或默許,是不會發生其他人員擅自造假帳、編造虛假會計資料等問題的。

從公開**的造假帳、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典型案例看,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是產生違法會計行為的關鍵因素,這些單位負責人雖然對具體的會計技術問題不太熟悉,但對影響盈虧的“關鍵環節”,以及調整盈虧的“關鍵技術”卻能運用自如。所以,單位負責人以“不懂會計”等理由推脫法律賦予的責任,道理上說不通,與實際情況也不符。

從國外有關公司、會計立法情況看,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也都規定由公司管理當局負責。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行為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

因此,強調單位負責人為會計責任主體,有利於規範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資訊質量,有利於根本上解決會計秩序混亂等突出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單位負責人負有哪些會計責任

依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負有的會計責任概括起來主要有:

1.領導本單位會計工作,並承擔單位會計行為責任主體的責任;

2.必須依法設定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的責任;

3.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4.組織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它人員嚴格遵守《會計法》各項規定,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的責任;

5.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且保證真實、完整的責任;

6.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並保證有效實施的責任;

7.支援和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的責任;

8.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提交的書面報告,應當及時答覆或作出處理決定的責任;

9.如實向受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出具不實的審計報告的責任;

10.接受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等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的責任;

11.依法任用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配備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健全會計機構,加強會計人員教育和培訓的責任。

12.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進行表彰獎勵,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法會計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責任。

13.依法辦理會計工作移交和保管會計檔案資料的責任;

單位負責人如果違反以上法定的會計責任,就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單位負責人怎樣負起會計責任

《會計法》明確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並不是要求單位負責人事必躬親,直接代替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而是要求單位負責人加強自身建設,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組織有關人員或部門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督促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其它相關人員依法做好會計工作。因此,單位負責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做好工作。

1.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加強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建設是單位負責人負起會計責任的有效保障。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是指一個單位為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會計資訊質量,保證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避免或降低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實現單位經營管理目標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相互聯絡、相互制約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式。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首先要考慮既定目標:

一要保證單位經營方針和管理目標的實現,二要保護單位各項資產的安全完整,三要保證會計記錄的可靠性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四要保證單位各項經濟活動效益最大化,五要保證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在法定範圍內進行。其次要符合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第

一、必須明確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第

二、應當明確重大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程式;第

三、應當明確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式;第

四、應當明確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式。最後要遵循合法、適用、規範和科學的原則。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僅制定制度是不夠的,還必須健全、切合實際、有效執行。

因此,單位負責人應當加強單位內部管理,重視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建設,根據管理需要和實際情況,從有效管理和控制的要求出發,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內部控制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其它基礎管理制度,明確會計工作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工作規程和紀律要求,做到防範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保證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的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在機制和制度上達到規範行為、控制風險、防範舞弊、糾正差錯的目的,使內部控制真正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從而保證會計工作規範有序,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2.實行委託授權。

委託授權是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得以落實的主要方法。有關法律規定,單位負責人可以書面約定,授權其**人行使單位負責人的有關職權,但單位負責人應當對其**人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按照這一規定,單位負責人可以將應當履行的法定會計事務以委託書或內部規章制度等書面檔案形式委託予其它人員,如經營負責人、財務主管、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等行使,並明確職責和許可權。

**人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如有違反,單位負責人則按單位內部規章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但是單位負責人仍是本單位執行《會計法》的責任主體。為保證單位既定目標的實現,保證經授權後所處理的經濟業務工作質量和限制濫用職權,實行委託授權要在授權的範圍、許可權、程式、責任等內容予以明確。一要明確一般授權與特定授權的權力等級和批准條件的界限和責任;二要明確各類經濟業務授權批准的方式和程式;三要建立監控和檢查制度。

3.發揮會計人員和其它人員的職能作用。

《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並不是否定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的其它相關人員的職能作用,與發揮單位其它人員的職能作用並不矛盾。一個單位作為一個社會組織,應當是職責明確、相互制約、各司其職、有序運轉,共同為實現單位目標而努力的群體,而單位負責人應當是該群體的管理者、指揮者、協調者和督促者。《會計法》在規定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責任主體的同時,還規定了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它人員的職責和法律責任。

這就是說,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其它相關人員不僅要對單位負責人負責,而且要對法律負責,同時還受職業道德紀律的約束。一個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只有通過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這一重要程式以後,才能得到認可和實現。要保證會計行為規範和會計資料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其它相關人員在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中充分發揮作用。

尤其是財會專業管理人員的作用,他們是管財的行家、理財的能手。可以說,只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其它相關人員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把關、實行監督,會計工作就會規範有序地進行,違法會計行為就會得到有效遏制和糾正。所以,充分發揮會計人員和其它人員的職能作用,是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得以具體落實的重要措施。

因此,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援和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解決會計人員在履行職責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創造一個良好環境。

4.加強自身建設。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負責,不能認為自己是單位負責人,會計上的事情都由自己說了算,也不能認為會計工作都是會計人員的事情,與己無關,更不能認為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籤章僅是一種手續,對其內容不負責任。而是要真正認識到《會計法》賦予自己的會計責任,高度重視會計工作切實履行法定職責。這是依法做好會計工作的關鍵。

因此,單位負責人要努力做到:第

一、學法、懂法,不但自己要負起會計責任,履行法定職責,而且要以身作則、帶頭執法,貫徹執行好《會計法》和會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

二、學點會計,懂點財務。自己要負會計責任,就要管好財務,要管好財務,就要懂財務,不求精,但一定要懂。不能因為自己不是會計,而不負會計責任,也不能因為自己不懂財務,而推脫法律責任。第

三、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增強經濟管理駕馭能力,為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做出表率和努力。

總之,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這是《會計法》對單位會計工作相關人員的責任界定。因此,單位負責人必須高度重視會計工作。只有加強自身建設,增強法律意識和責任感,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和會計控制,實行必要的委託授權,充分發揮會計人員和其它人員的職能作用,才能負起會計責任,履行好法定職責。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會計法》第4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一規定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證會計行為的規範和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

單位負責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本單位的一切事務(包括會計事務)負責。這既是法律規定,也是一個基本常識。假如某企業因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給消費者造成重大傷害並被消費者起訴,單位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當相應責任,絕不能以該商品不是他本人親自生產等理由推脫責任,法院也不會認定此理由成立。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也應當如此。但是,在會計工作實際中,由於將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其他人員都作為會計責任主體,甚至賦予會計人員“雙重身份”,因此造成了單位多重主體,無人負責。從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工作檢查情況看,產生造假賬等違反會計制度的行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監督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約束機制不健全等內部原因。

但內部原因更為突出,許多造假賬等問題,往往是單位負責人為了追求非法利益授意、指使、強令會計的結果,或是單位負責人疏於管理、監督等造成的。如果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沒有得到單位負責人的同意或指使,是難以發生會計人員擅自造假賬、編制虛假會計資料等問題的。因此,強調單位負責人為會計責任主體是必要的,有利於規範會計行為和保證會計資訊質量,有利於解決會計秩序混亂等問題。

同時,單位負責人對會計行為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但明確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並不是要求單位負責人事必躬親,直接代替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而是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制約制度,明確會計工作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工作規程和紀律要求,並有正常瞭解上述制度執**況和會計相關人員履行職責的途徑,保證單位負責人的管理意志在各個環節得以實施,保證會計相關人員按照章程要求辦理會計事務,有效防範違法舞弊等會計行為的發生。

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並不是否定會計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職能作用,與發揮單位其他人員職能作用也並不矛盾。會計人員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既要對單位負責人負責,也要對法律負責。《會計法》第28條第1款規定: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負責,並不是說單位負責人可以胡作非為,可以指使、脅迫會計人員從事違法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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