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工傷十級勞動仲裁判下結果公司不服起訴法院,會原判嗎?多久終審結案

時間 2021-09-03 06:57:14

1樓:皆有可能

二審從受理到結案一般要60天。

二審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或抗訴案件的審結期限從受理上訴的次曰起計算為30天,至遲不得超過45天。少數案情複雜或者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經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二審法院受理行政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60天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法院批准;高階法院審理行政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雖未明確規定二審期限,但為使原審法院的正確判決迅速交付執行,錯誤判決及時得到糾正,也應盡快審結案件。

二審法院受理行政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60天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法院批准;高階法院審理行政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雖未明確規定二審期限,但為使原審法院的正確判決迅速交付執行,錯誤判決及時得到糾正,也應盡快審結案件。

擴充套件資料:

二審的審理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理。

全面審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二審處理原則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維持原判與改判皆有可能。民事案件從受理到結案規定正常情況下不超過三個月。不論法院如何判決,你與單位都還有一次上訴中院機會,再上訴中院判決就是終審了。

對工傷勞動仲裁不服,如何向法院起訴?

3樓:文光濟

因當天企業業主不在企業,後來聽說了這件事,由於他對此事不是很清楚,他認為該工人是他找來幹活的,所以就積極的給工人看病**。該工人在**後,通過找人諮詢,申請了工傷認定,企業業主也不懂法律,於是在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表上簽字,並親自書寫了事故發生的過程,但是將事故的發生過程寫成是在他企業工作期間發生的。於是該受傷工人被認定為工傷五級。

事後受傷工人與企業業主之間沒有達成賠償協議,工人申請了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部門仲裁企業支付工人各項賠償共計17萬餘元(沒有列明具體賠償專案)。收到仲裁裁決書後,企業業主對仲裁裁決不服,欲向法院起訴,認為工人是在給其他人幫工時發生的事故(被幫工人已經承認),受益人是被幫工人,受傷工人的損害應由被幫工人(受益人)承擔,且工人去幫工,既不是業主指派,也沒有經過業主批准,而是工人的自身行為。故不同意賠償。

或者賠償也只是一定程度的賠償,對仲裁數額認為太高。

我在公司受了工傷,現在勞動仲裁的判決書已經下來了,可是公司不服還要上訴,我該怎麼辦?

4樓:韓飛律師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式 其作出的裁決 如果一方不服 都有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 注意 是起訴 並不是上訴,如果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還不服 還可以進行上訴 所以用人單位如果想故意拖延訴訟時間是沒有好辦法的,因為起訴和上訴均是用人單位的訴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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