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求丈夫房產證加名,丈夫反悔,贈與可以撤銷嗎

時間 2021-08-11 16:43:13

1樓:

夫妻經過公證的財產贈與合同一般是不可以撤銷的,如果要撤銷贈與合同須具備《合同法》的186條與192條所規定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該條規定,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還規定了如果房產未過戶但房產證交於受贈與人且受贈人已佔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認定為贈與有效。

《合同法》規定一般情況下“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了不得撤銷”,以贈與財產權利的轉移做為贈與合同成立的標準,與《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略有不同。

《合同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頒佈並實施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是最高人民法院頒佈於2023年實施的司法解釋,根據上位法高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在確認房產贈與是否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必須完成過戶手續權利轉移了才算成立,而實際佔有使用但沒過戶不能認定為贈與房產成立。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前,可以撤銷合同,但《合同法》也規定了幾種不可撤銷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可見,一般情況下贈與財產只要權利轉移就不可撤銷,但也有幾種例外情況,該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除非出現了幾種法定的可撤銷的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當出現以上法定事由時,不論贈與合同是以何種形式成立,是否經過公贈,是否完成交付,贈與人都可以提出撤銷贈與。

綜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經過公證過的房產贈與合同一般是不得撤銷的,但因房產所有權對外以登記為準,所以房產登記的所有權人可以進行買賣房屋,雖受贈人可以依贈與合同維護權益,但未及時辦理房產過戶對受贈人也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2樓:易彭勃

如果是婚前房產,辦理過戶手續即可,免契稅。婚後財產,直接到房管局辦理更正登記即可。

夫妻共有房屋登記中的幾個常見問題

1.婚姻存續期間,已登記為夫妻共有的房屋,又申請改為單方所有,應該如何辦理登記在日常工作中,確實會遇到一些原來已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共有房屋,當事人又要求重新登記為一獨有。這對於一般的家庭來說,本來是沒有必要的,但只要雙方是自願的,並不違反《婚姻法》的規定。有些登記部門同志擔心,這類情況中可能會是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而實施的惡意行為,給予登記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登記機構無法、也無權對此進行審查,所以應當予以辦理相應的轉移登記。

a.婚姻存續期間,實際為夫妻共有的房屋,而僅以一方名義辦理了登記,後又申請登記簿上登記為雙方所有,登記機構應當如何辦理?

對此,可理解為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狀態與事實權利狀態不一致,只要夫妻雙方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明,提出增加共有人的登記申請,登記機構可給予辦理相應的更正登記。

3.婚前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因婚後夫妻約定歸雙方共同所有而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應當按照房屋轉移登記辦理,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申請登記要件中應當包括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的約定。

3樓:禽孤

現在新的法律,但是房產證加名沒有實質性作用,要在不動產登記那裡加名才有效。

另外,如果房子是結婚後才買的,那麼,不加名也一樣的不影響你的利益,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關於贈與,如果事情有贈與協議一般是生效的不能隨便撤銷。

但是有下面的情況是可以撤銷的:

《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4樓:匿名使用者

贈與行為是可以撤銷的,如果是房產,在沒有變更產權之前可以撤銷。已經變更產權人名稱,就不能撤銷!

5樓:公蓄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勢)。

華律網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贈與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此處的扶養義務不論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受贈人都必須履行,其不履行即構成贈與的撤銷事由。如果受贈人無扶養能力,那麼其不履行扶養義務不構成贈與撤銷的事由。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根據你描述的情況,已經辦理了加名字手續,只不過是證件還沒做好,贈與已經完成了,沒有法定情形無法撤銷。

相關法律知識:

在特定情況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撤銷包括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一、贈與的任意撤銷

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是無償行為。即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

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於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當然,對於任意性不加限制,則等同於贈與合同無任何約束力,既對受贈人不公平,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社會道德也是一種衝擊。因此對贈與的撤銷應當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並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於未交付並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穩定。

2.贈與合同訂立後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訂立後,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願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問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所為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於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

二、贈與的法定撤銷

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不同點在於:第一,撤銷贈與須依法律規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形式訂立以至經過公證證明,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本是使受贈人取得利益的行為,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加害行為或者其他忘恩負義行為的,法律應賦予贈與人有撤銷贈與的權利。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情形,均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者違反贈與合同約定的行為。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的權利,是法律對贈與人加以保護的必要內容。

1.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項:

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其要點,一是受贈人實施的是嚴重侵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二是受贈人侵害的是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親友則不在此列。

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其要點在於:一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

二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能力,而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者喪失了扶養能力的,不產生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

第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其要點在於:一是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的義務。

二是贈與人已將贈與的財產交付於受贈人。三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依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

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後,受贈人如不依約履行其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2.贈與人的繼承人和法定**人的法定撤銷條件

贈與的撤銷權本應屬於贈與人,但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使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贈與人的撤銷權事實上已無法行使。而由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人行使撤銷權,才能實現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與意願。同時,也只有在贈與人不能行使其撤銷權時,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人才有撤銷贈與的權利。

因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人撤銷贈與必須基於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而致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這一法定情形。

3.撤銷權的行使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為了儘早確定贈與關係的去留,贈與人或者其繼承人、法定**人應當依法及時行使撤銷權。

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這一期間屬於除斥期間,即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撤銷權人如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撤銷權的,其撤銷權即歸於消滅。

贈與的法定撤銷權,一經撤銷權人行使即發生效力,使贈與關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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