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被辭退工資結算問題

時間 2021-07-02 17:20:15

1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以及勞動者的所有工資。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2樓:監理師

按照勞動法是有賠償的。

1.未簽合同,從第二個月起雙倍的工資;你有3個月的工資補償。

2.無故辭退,補償乙個月的工資。

3.未繳納社保,不繳納或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不願意補償,到勞動局申請仲裁。

3樓:

應該在辭退當日給你結算工資,否則你可以**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交社保,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乙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去和公司糾纏了,不會和你講道理的,直接去勞動部門仲裁,然後去找工作等結果,一般2個月左右出結果,如果你說的是實話的話,肯定賠償1、第二月起,雙倍工資賠償(扣掉你已經領取的工資);2、補繳社保。3、違法終止合同賠償1-2個月的工資;

只要去仲裁,你肯定贏,勞動法傾向於勞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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