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只用提前三天提出申請,請問具體條文是什麼

時間 2021-06-18 16:11:37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員工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辦理離職手續,並且要求單位結清工資即可。並不需要什麼理由。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2、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香茗苦旅

勞動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

1.提前3天是通知不是申請,提前3天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未提前3天通知的才是申請,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單位的15天規定高於法律3天的規定屬於無效,勞動者不必按照15天執行。

4.這種小問題只要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就行,免費申請勞動仲裁比較麻煩,時間比較長。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申請辭職,日期是什麼時候開始算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互相考察對方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間,勞動關係出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覺得用人單位不適合自己,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提前3天的起算時間,應當從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通知之時起算滿72小時。

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6樓:匿名使用者

你辭職行為是單方面行為,儘管叫做辭職申請,但是無需對方批准,只需要提前三日書面(或者口頭)告知即可。

建議你保留曾經做出過書面申請的證據,比如接收人的錄音等等。

曠工兩天的罰款300,屬於違法。

7樓:

試用期內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包括口頭通知),通知你的主管領導或人力資源負責人都可以。至於曠工的問題,要看你們公司對於請假的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最後,公司要求你提交報告7日後才可以離職的說法沒有依據,公司罰款的行為也違法。

以上意見供參考。

8樓:成紹軍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這個法律條文我們可以得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一個簡單的程式,通知到用人單位即可,並不需要在正式用工期間的書面形式。這正式說明了試用期間的用工具有的臨時性。提前三日通知就可以了,並沒有三日到七日的說法,你們經理是欺騙你的。

你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是7月24日。

9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需要批准嗎?反正從來沒聽過

10樓:找法網

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的日期是從提出辭職之日起計算的,你這種情況是可以離職的,且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與實際工作時間相對應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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