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無力償還損失,要負法律責任嗎

時間 2021-05-24 23:44:33

1樓:法家刑徒

要看你造成的是什麼損害。目前,我國法律只規定了雇主對雇員致人損害承擔責任。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規定: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第三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第三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第11條規定: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目前沒有明文規定雇員給雇主造成財產損失是否應承擔責任。參考人身損害的規定,只有在勞動者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沒有過失或者僅存在輕微過失,則無需賠償。

這一點在很多法院的判決裡得到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每月從工資中扣除百分之二十,慢慢扣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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