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以什麼依據賠償

時間 2021-06-05 09:16:56

1樓:

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主要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法律依據判斷賠償的。

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是還有一種情況,賠償的情況還需要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執行,尤其是為公司造成損失2000元以上的,為重大損失,員工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在工作檢查中,其在工作中積極向領導彙報工作進度,領導也對後續工作進行了處理。施工人員沒有按照圖紙施工導致的問題,不是員工個人引起的,具體的情況由法院具體判決。

2樓:匿名使用者

國營單位不用怕。混著就行。大不了寫個檢查被處分下,最多扣掉1個月的薪水。

私人老闆的公司情況就不一樣了,沒好日子過。趕緊走人吧。工資不用要了。一個字跑。

3樓:ry似錦

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依據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樓:一直以為是個夢

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因員工的過失導致企業在經濟上蒙受損失,企業是有權在損失範圍內對員工進行處罰甚至開除的,這並不是轉嫁。如果員工跑了企業仍可以繼續追究,提起訴訟這是很正常的,建議員工與企業好好協商,畢竟是自己錯了不能逃避責任的。

5樓:浮光再現

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啊

公司因員工工作失誤導致直接經濟損失而解僱員工,並不給予任何賠償,是合法的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害的,被解除合同沒有補償。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損失額度較大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但損失額度較小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三)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合同於法無據,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對損失大小的界定,原則上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確認。

員工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按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適當承擔部分損失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7樓:念忘秋天

如果確實有證據表明 員工的工作失誤 導致單位損失 並且損失 大於 辭退補償款的 話 合法 並且還是仁義 因為 沒要求員工賠償

員工失誤造成公司損失,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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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百分之50,合理麼

魏巍律師 你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50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