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樣本

時間 2021-05-24 21:31:55

1樓:

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模板:

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____)____民再____號

抗訴機關:____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二審訴訟地位):____,____。____

被申訴人(一審、二審訴訟地位):____,____。____

二審上訴人/二審被上訴人/第三人(一審訴訟地位):____,____。___。(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資訊)

申訴人____因與被申訴人___及___(寫明原審其他當事人訴訟地位、姓名或名稱)____(寫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____)____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向____人民檢察院申訴。____人民檢察院作出____號民事抗訴書,向____人民法院提出抗訴。____人民法院作出(____)____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____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____出庭。申訴人____、被申訴人____(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訴訟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稱)到庭參加訴訟。

(未**的,寫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____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____(概括寫明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理由)。

____稱,____(寫明再審過程中申訴人的再審請求、事實和理由)。

____辯稱,____(概述被申訴人的答辯意見)。

____述稱,____(概述原審其他當事人的意見)。

____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____(寫明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定事實:____。一審法院判決:____(寫明一審判決主文)。

____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____(寫明上訴請求)。二審法院認定事實:____(概述二審認定事實)。

二審法院認為,____(概述二審判決理由)。二審法院判決:____(寫明二審判決主文)。

圍繞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本院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

____(寫明再審法院採信證據、認定事實的意見和理由,對一審、二審法院認定相關的事實進行評判)。

本院再審認為,____(寫明爭議焦點,根據再審認定的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對再審請求進行分析評判,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____(對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是否成立進行總結評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____項、____(寫明法律檔名稱及其條款項序號)規定,判決如下:

一、____;

二、____。(以上分項寫明判決結果)

____(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_____

審判員_____

審判員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書記員_____

【說明】

本判決書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制定。供因人民檢察院抗訴,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受指令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後作出實體處理用。

擴充套件資料: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新規:法院生效的判決書從2023年1月1日起在網際網路全面公佈,除涉及****、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類判決書外,公眾均可隨時查閱。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文書格式的要求,此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首部⒈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⒉編號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⒊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人、指定**人或是委託**人,然後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②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

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⒋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一案,本院於×年×月×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正文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後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麼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

2樓:匿名使用者

原告針對一審法院依法調取的第三人張偉賬戶交易明細及一審法院詢問的相關問題的意見:1、對第三人張偉賬戶交易明細真實性無異議,第三人張偉的賬戶與本案無關,原告對第三人張偉賬戶不清楚,該證據與本案無關;2、對第三人張偉的工作情況和收入情況不清楚,公司實施的是保密工資;3、第三人張偉賬戶交易對手除劉楊外,其餘均是青島三利集團****同事。

被告針對一審法院依法調取的第三人張偉賬戶交易明細及一審法院詢問的相關問題的意見:1、對張偉賬戶交易明細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也證實了被告陳述的事實,2023年10月3日,第三人張偉轉款給原告王學成後,第三人張偉代原告分三筆轉到被告名下100萬元,讓被告簽字之後,將這100萬元和轉到康健、顧洪磊名下的200萬元,由華夏銀行56173號操作員存入第三人張偉名下;2、第三人張偉主要負責公司財務,財務經理公開競聘年薪在20萬左右,2023年第三人張偉在財務工作,具體職務不清楚;3、第三人張偉賬戶交易對手除劉楊記不清楚了,其餘的均在青島三利集團****工作。

一審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調取了曲國風12×××87賬戶自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含交易對手資訊)。曲國風在證言中稱其2023年5月30日全家移居紐西蘭。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顯示其賬戶在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9月28日期間,與原告王學成賬戶和被告王佔明賬戶有多次交易。

原告針對一審法院依法調取的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的意見:對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係。

被告針對一審法院依法調取的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的意見:對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的真實性無異議,曲國風賬戶與被告王佔明有幾十筆資金往來存入,還有與其他青島三利集團****職工往來,充分說明了曲國風也是公司保證金交納的一個環節。

以上事實有借條、銀行轉賬憑證、取款憑證、銀行交易明細、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史紅英與李現龍案卷材料、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為證。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並未形成真實的借款的合意,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不成立。2023年10月3日,原告王學成和被告王佔明均系青島三利集團****職工,原告與被告之間繫上下級關係,第三人張偉在青島三利集團****從事財務出納工作。原告王學成主張的借款由第三人張偉辦理,資金從青島三利集團****職工曲國風賬戶,經第三人張偉賬戶、原告王學成賬戶轉至被告王佔明賬戶,原告王學成主張借款資金**是曲國風返還原告王學成的借款,為此,原告提供的曲國風書面證言,在該證言中,曲國風稱2023年5月30日其移居紐西蘭,為辦理相關手續向原告王學成借款,2023年9月28日,其委託第三人張偉代為歸還原告借款。

但從一審法院調取的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來看,自2023年5月30日曲國風移民紐西蘭後,曲國風賬戶交易頻繁,其中自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9月15日,曲國風賬戶與王學成賬戶發生交易十六筆,均為曲國風向原告王學成轉款,轉入原告王學成賬戶1000餘萬元,在曲國風賬戶向原告王學成賬戶頻繁轉入款項的情況下,2023年9月28日曲國風卻委託第三人張偉通過其賬戶歸還原告借款300萬元,明顯不符合常理;曲國風返還原告王學成借款,由曲國風賬戶直接轉至原告王學成賬戶,更能體現出曲國風與原告王學成之間的資金往來關係。從一審法院調取的原告王學成和第三人張偉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的賬戶明細來看,原告王學成和第三人張偉賬戶資金髮生額大,除極少數交易對手外其餘的交易對手均在青島三利集團****有從業經歷。原告王學成與其交易對手發生的款項大多分為兩到三筆存入交易對手賬戶。

原告王學成庭審中陳述其年收入1000餘萬,平時借貸較多,每週都發生一兩筆,其借款辦理全部委託張偉辦理,借款基本不約定利息,但從一審法院調取的原告王學成賬戶交易明細顯示的發生額來看,其賬戶發生金額遠遠超過了原告的收入水平,但作為理性人,借貸數額如此巨大,且不求取相應的利息回報,並委託第三人張偉辦理,借款物件均為青島三利集團****職工,也與常理不符。第三人張偉作為青島三利集團****財務人員,其賬戶交易數額巨大,且在一個交易日內資金經過多次流轉,最終賬戶餘額也呈現當日收支均衡的特徵。上述當事人種種不符合常理之行為,恰與被告王佔明主張的青島三利集團****關於借條格式、借條套數等相符合。

結合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在其(2013)城民初字第1008號史紅英訴李現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認定青島三利集團****在人員管理中存在以打借條形式辦理保證金的情況,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王學成通過其賬戶委託第三人張偉向被告王佔明賬戶轉入的35萬元是被告王佔明在向青島三利集團****履行交納保證金的要求,是青島三利集團****管理員工的方式,故不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原告王學成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第三人張偉在第二次庭審中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本案事實的抗辯和原、被告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學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原告王學成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經查證,2023年11月3日經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操作員高鵬操作,辦理了王佔明取款100萬元的手續,卡號為62×××39,該筆個人取款業務憑證中加蓋的銀行編碼為20042;同日,經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操作員高鵬操作,辦理了康健取款100萬元的手續,該筆個人取款業務憑證中加蓋的銀行編碼為20043;同日,經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操作員高鵬操作,辦理了張偉存款200萬元的手續,存款賬號為:12×××32,該筆個人取款業務憑證中加蓋的銀行編碼為20044。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問題是上訴人王學成與被上訴人王佔明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王學成的訴訟請求是否適當。雖然上訴人王學成依據借條及轉款憑證提起訴訟,但被上訴人王佔明否認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並稱真實情況是其以借貸的形式交納履約保證金,因此,有必要對涉案款項的性質及流向進行審查。根據查明的事實,包括涉案35萬元在內的300萬元於2023年10月3日由第三人張偉的賬戶轉入上訴人王學成賬戶,再由第三人張偉操作從上訴人王學成賬戶轉入被上訴人王佔明賬戶100萬元,數額分別為45萬元、35萬元、20萬元,同日,王佔明簽署個人取款100萬元的憑證。

關於該100萬元的去向,王佔明稱其未實際取得該100萬元,而是轉入第三人張偉的賬戶;根據查證的事實,轉入被上訴人王佔明名下的100萬元及案外人康健取款的100萬元均於同日轉入了第三人張偉的賬戶,即包括涉案35萬元在內的匯入被上訴人王佔明賬戶的100萬元,從第三人張偉的賬戶轉出後,經歷多次轉賬,又回到了第三人張偉的名下。綜上,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被上訴人王佔明並未實際佔有使用包括35萬元在內的100萬元。被上訴人王佔明關於其與上訴人王學成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的主張成立,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決駁回上訴人王學成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上訴人王學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上訴人王學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孟 義

審判員 崔 旭

審判員 崔恆心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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