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對方保險公司要求重新做怎麼辦

時間 2021-05-04 01:09:21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1、對方保險公司不是當時人,他有什麼權利要求重新鑑定?

2、即使要重新鑑定,也得法院裁定。

3、鑑定費用當然是提出申請的人出。什麼比上次低就得自己出,完全是屁話。即使第一次鑑定不准,那也是第一次鑑定機構的問題,鑑定又不是你哥自己做的,憑什麼要你哥為鑑定機構的行為負責?

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鑑定不准,叫他們自己去找第一次鑑定機構退錢去。

4、看來,對方保險公司和法院搞不好有勾結。如果對方保險公司硬要吧自己當作當事人,硬要插一腳,你們就天天到他保險公司去找老總,也別鬧,更別打砸搶,就要求老總賠償你們的損失,纏死他。

2樓:闖王行天下

對方保險公司不是當事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

第二,傷殘鑑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託鑑定。

,是不能要求重新鑑定的,即使要重新鑑定,也得法院裁定。

傷殘鑑定對方要求重新鑑定怎麼辦

3樓:

各個當事方copy都可以對某乙份鑑定

提bai出異議並有一次申請du重新鑑zhi定的權利,法院需受理,協商或dao指定鑑定機構後,由法院委託進行重新鑑定,法院是委託方,所以鑑定機構對法院負責,迴避與其他當事方的主動的、私下的接觸。所以,材料的遞送、檢驗現場、收取報告都是由法院來安排。

保險公司要求重新傷殘鑑定,但是一直拖著不交鑑定費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證據申請鑑定逾期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同時,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如果該案已接近審限或超出審限,你可以徑直申請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判決。相應不利後果將由保險公司承擔的。

5樓:神采飛揚

法院經合法催繳後仍不繳納的,可按撤回申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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