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在承包期限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的相關權益。就是可以繼續承包使用土地,通過耕種農作物獲益。但是徵地補償和承包收益是不同的。
關於徵地補償,國家有《土地管理法》,裡面有詳細規定,徵地補償共分青苗、勞動力、土地補償三項,其中青苗支付給農民,勞動力補償支付給農民,土地補償款政策規定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鄉**等),但鄉、村是由農民組成的,所以,有的地區也開始拿一部分支付給農民。
但《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基本屬於指導性的;省裡一般也有省條例,也是指導性的,具體的徵地補償標準要看你們那個縣(或者市)徵地補償政策,這個政策是公開的,一般縣(市)****、縣(市)國土局**都有,也可以去國土局查詢影印,徵地實施單位徵地時也應該在當地張貼告知的,可以多途徑瞭解的。徵地補償的標準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二萬元/畝到十幾萬元/畝之間。
如果上述土地被徵用,該有的青苗補償、土地補償是有的,但由於承包人在徵地前(日期一般以釋出公告的那一天為準)去世,就不再享有人口補償了。
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沒有。。只有他的繼承人有。
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徵用的後, 土地補償費歸誰所有如何進行分配
3樓:闊鴿
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徵用後, 土地補償費 歸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的村民)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 安置補助費 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農村分給個人的土地還在承包期間,承包人死亡,現在村裡要收回土地是否合法
4樓:西郊有雨
如果是無繼承人的土地是可以收回的,如果不是,那村委會是無權收回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收回農民承包期內的土地,土地的經營權是可以繼承的。也就是說承包人死亡後其承包土地應該由繼承人繼承直到承包期滿為止。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2017年10月17日,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5樓:網友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的第一款規定:「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根據這一規定,除法律對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別規定外,在承包期內,無論承包方發生什麼樣的變化,只要承包方的家庭還存在,發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比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死亡的;子女公升學、參軍或者在城市就業的;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農村從事各種非農產業的;承包方進城務工的等,只要承包方的農戶家庭沒有消亡,發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只有承包戶家庭消亡的,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允許發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樓主提問到的問題只是承包人死亡,這個承包戶的其它成員還存在的,說明這個農戶家庭並沒有消亡,在承包期內,村很是不能收回的。
6樓:網友
應該是合法的,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按人口分配,當權利主體已經死亡,他自然不能繼續享有權利。
農村土地人死了承包的土地使用權歸誰
7樓:王明磊
法律分析:農村承包絕大多數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家庭中的個別成員(多為長輩)死亡,其他家庭成員仍然應當繼續喚爛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只要仍有一名家庭成員,承包權都歸其家庭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則物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戶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和盯漏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人死亡後,土地賠償款歸誰所有
8樓:土流集團
土地承包人死亡後,土地賠償款屬於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承包人死亡徵地補償款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9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承包人死亡徵地補償款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農地,其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
這裡必須區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收益。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法第四條規定: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可見法律允許的繼承範疇是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而不是承包經營權本身。
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所獲得的收益是一種財產權利,構成公民私有財產的組成部分,承包人死亡時其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經營權收益本身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性質完全不一樣,這就決定了法律規定前者不存在繼承問題而後者則可以繼承。
10樓:淮安浙江人
不可以,這個補償款不是遺產。
一、理由: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單位而不是以個人為單位,這就決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與一般意義上的繼承不同。家庭成員之一死亡,並未導致農戶的消亡,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並未終止,故以家庭為農村土地承包戶的承包地並不發生繼承,且徵地補償款不屬於承包收益,因此徵地補償款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二、評析:
1.農村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分配原則。農村徵地補償款的分配不是基於人口,而是基於地。按照「生不增,死不減」的原則,對農戶進行補償。
徵地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對已死亡或喪失家庭成員資格的人喪失了農戶成員的身份,自然無法獲得補償,對於可能成為還未成為該農戶成員的人也不能獲得,所以只有農戶現有成員才能獲得。
2.土地徵用補償費是否屬於收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地補償費的主要目的是對失地農民預期損失的補償,是對農民將來生產、生活的保障。
3.土地承包經營權中以家庭為承包戶的性質。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在家庭成員減少(死亡)後,村上可以收回部分土地嗎
11樓:食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明文規定:你講的屬實,村裡不能收回你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你可向縣農村承包土地合同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維護你的合法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12樓:靴城情懷
村裡的自定章程不能違法,因此不能收回。
13樓:網友
在你的承包年限內 應該都不能收回的。
14樓:
承包責任人死亡,承包合同不能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人死亡土地咋處理
15樓:小孫說法
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部分家庭成員死亡的,不影響承包合同的履行,承包合同所享有的權益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享受。
不過,如果承包土地的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村集體有權收回土地。
對於通過招標,拍賣等程式取得的不適合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人死亡的,可以由他的繼承人繼續承包。
16樓:網友
那合同自然終止了;可以跟集體商量,能不能由合法繼承人繼續經營,但如果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的話,集體也可以拒絕。
17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人死亡,戶口本內無其他人,應為「死亡銷戶」。如果在承包期內,按照《物權法》和《繼承法》,應由其繼承人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按合同執行。但應變更承包合同人姓名。
18樓:弛巋夜
要看戶口簿裡有沒有繼承人,有繼承人將被繼成,沒繼承人的可能被村集體收回。
19樓:網友
如果沒有繼承人,村裡就會收回的!
承包土地可以建房嗎,農村的在承包地上能建房嗎,需要什麼手續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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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忠運 承包土地用途是有規定的,要是建房可以,那農民開發住宅賣房子多好,顯然不可以的,那地只能種,而且還不是什麼都可以種,至少你種罌粟就不行吧。 咒 逐 我國 土地承包法 第17條規定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 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 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最新農村土地承包法,最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目前正在實施的 土地承包法 是於2018年12月29日進行了第二次修訂的版本。涉及的新內容有 1 改變了以往程序農戶必須退出承包的規定 2 規定土地經營權可以入股 3 承包土地的承包方資格放寬 4 承包耕地的最長期限延長 5 承包人可以對承包地進行二次流轉 6 土地承包的用途不再強制規定為農業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