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案例分析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案例分析題

時間 2021-09-08 06:08:27

1樓:凝視著你

1、不需要理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條中並未說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說明理由。

2、可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合同期限內,包括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不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是單方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依據第三十七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依法公司無需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樓:

1.不需要說明理由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之"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2. 可以,依據還是上條.

3.公司不給予趙某經濟補償.因為解除合同是有趙某單方面提出的,公司在同意解除的過程中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只"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的前三款,另屬於趙某單方面提出,就沒有構成條款四構成的要件,所以根據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不予以補償.

勞動法案例分析題

3樓:帝國づ月長石

1,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本合同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第一是試用期,合同期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乙個月,兩年的不超過兩個月,三年及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合月,兩年期合同六個月試用期顯然違法;第二是試用期的工資不應當低於合同約定的8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內試用期工資應當是800元/月而不是500/月

2,單位如果確實證明王某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可以辭退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而其中就包括女性懷孕期間。因此,可以認為:女性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解除,但不包括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如果有嚴重違法等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辭退,這個不以第四十二條為前提,因此單位辭退只要理由和證據充分,可以辭退。

3,不支付補償金法定標準

第一是勞動者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要求

第二是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以不低於前期合同的條件要求續約,而勞動者不予續約的

4,這一問題比較模糊:如果是合同到期雙方不再續約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兩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如果是違規辭退,則變成雙倍賠償;如果符合三十九條規定解除,或符合勞動者不續約的條款,不需要支付

5,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可以辭退勞動者,但是辭退的要求不同:如果證明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的(39條第一款),可以辭退,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按照正式錄用違法辭退標準進行賠償。

6,王某應當提前三日向用人單位書面申請,三日後用人單位如無正當理由(主要涉及勞動者因違法、犯罪等行為正在被調查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扣留勞動者,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7,王某懷孕期內,享受的權力包括: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正常支付相應的待遇,安排適合孕婦的工作,不得安排重體力,高強度等不適宜孕婦的工作,用人單位除因勞動合同法39條外,其他情況下不得辭退懷孕的勞動者,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並協助勞動者辦理生育保險相關事宜

社保機構--王某在社保繳費且懷孕期間,符合條件的,應當為王某辦理生育保險相關手續和待遇

4樓:yoyo鯉魚

1、不合法之處:

1)試用期應不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法》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2)試用期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內也應為勞動者繳納保險。

2、合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得與孕期婦女解除合同不包括第三十九條的情形。

3、甲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4、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案中勞動者工作時間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因此,補償乙個月工資。

5、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6、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7、1)除法律規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懷孕婦女解除合同;

2)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第**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3)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法 案例分析題

5樓:深圳110王律師

1、勞動合同期限1至3年的,員工的試用期為2個月。

2、向員工約定工資的60%違法。----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經營方式調整,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公司無需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無效。

4、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只能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約定是否合法,為什麼?---勞動合同糾紛,應先申請勞動仲裁,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應向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請採納。 謝謝!

6樓:花落人不甘

1.試用期的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2.試用期的工資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甲公司發生經營方式調整,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公司無需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的約定無效。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3條,所以單位不得依此解除勞動合同。如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4.勞動合同的糾紛應該先申請勞動仲裁,依據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不服後,向人民法院起訴。

5.「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只能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不合法的,省內在單位所在地起訴,而在外省是在用工所在地起訴。

7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勞動爭議應先行仲裁,約定無效

勞動法 案例分析題 關於經濟補償金 經濟賠償金

8樓:三號床鋪的四哥

題目安某系民辦幼兒園的員工,與該幼兒園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月工資2000元。2023年10月5日,該幼兒園向安某出具了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內容是安某違反了該幼兒園《員工手冊》中的「合同期內不准結婚」的規定,故決定與安某解除勞動關係。安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試分析:

(1)安某認為單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關係,應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這一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支援?為什麼?

(2)幼兒園解除與安某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否成立?為什麼?

(3)安某認為幼兒園無法定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在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額外支付經濟賠償金,這一請求是否合法?為什麼?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二十六條之規定,幼兒園有違犯法律的行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會支援安某的仲裁請求.

二,幼兒園解除與安某勞動合同的依據不成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公民依據法律程式結婚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按照下設法律不能違反上設法律基本框架的規定的原則看,幼兒園的合同規定極其做法沒有基本的法律依據.解除合同是違法的.(何況只是乙個勞務合同,怎麼能超越《憲法》的基本規定.

就算安某當初在合同上籤了字,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之規定應屬於違反了基本法《憲法》 的規定,屬於無效合同.)

三.要分兩種情況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之規定,如果在仲裁過程中幼兒園"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話可視為"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此訴訟請求不被支援.

(2),同樣的條款,如果在仲裁過程中只仲裁了合同的無效而沒有"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話此訴訟請求會被支援.

勞動法案例分析題,勞動法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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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案例分析2例,勞動法案例分析2例!!

案例1 案例一很明確,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用工單位招聘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係 同時,第十八條也規定了,以欺詐 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也就是說 勞動者本人不符合用工單位的招聘條件,為了取得崗位採取弄虛作假找人頂替,其本身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高分求解,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題,要詳細答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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